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一、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法条可视为对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虽然之后的司法解释及《物权法》对该条内容有所扩充,但并未突破第八十三条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案由,即相邻关系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另外还有一小部分以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立案审理。但不管何种案由立案,相邻关系纠纷都呈现了一系列的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点。而这些特征和难点也使得法院的审判的艰难得以凸显。

  二、案件特点

  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按照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

  (1)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

  (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行关系;

  (3)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而作为青岛市的中心城区,市南区部分老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状况,因同一建筑物内的居民也发生纠纷和摩擦而导致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市南法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占两年案件总数的76.47%。相邻权本身就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扩张,必然涉及对建筑物内部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之争。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相邻关系纠纷可进一步分为两大类,一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专有部分因装修、安装防盗门、改变管道线路或因年久失修等,导致相邻方房屋结构受损、屋面渗漏水、存在安全隐患,这部分在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为35.29%;二是在共有部分非法搭建、非法占用、安装空调外挂机等影响相邻方通行、采光、生活环境等,这一原因在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所占比例为41.18%。而涉及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如采光妨害、不可量物妨害(如烟尘、噪音、放射物等)的其他原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市南法院为23.52%。

  2、案件主体以自然人间诉讼为主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也十分的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等。而在市南法院所涉及的相邻关系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占所有案件总量的85.88%,原、被告一方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仅占8.23%,原、被告双方均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仅占5.89%。

  3、老城区、学区房为纠纷发生主要地点

  市南区是新老城区并立的特殊城区,在这两年所有的相邻关系案件中,发生在老城区及二十年以上房龄的老房子内的纠纷占到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两年案件总数的62.35%。其中,2008年28起,占2008年案件总数的59.57%,2009年25起,占2009年案件总数的65.79%。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老城区房子年久失修,房屋质量较差,在遇到自然灾害或装修不当时容易造成雨水渗漏等危害相邻权人的问题;二是因为老城区住宅空间相对狭小,设施配套相对不足,容易引发乱搭建、违章建筑等侵害相邻权人生活空间的矛盾;三是老城区内有许多传统学区房,区域内购房、租房市场繁荣导致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对房屋的长期关注与维护,在产生侵害相邻权人的情况下难以及时维修,易导致矛盾激化。

  4、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结案难了事

  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金额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数额也不大。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性的空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且诉讼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当事人处于长期矛盾中,情绪对立严重,利益冲突尖锐,矛盾难以调和。因此,在2008及2009年两年市南法院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出现多起结案后因问题尚未解决或新问题出现而再次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占两年案件总数的17.65%,甚至出现在一起案件结束后,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案件,因此结案难了事成为相邻关系纠纷的一大特点。

  三、审判难点

  1、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审判实践的具体性要求间的冲突

  我国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上。比较于本文涉及的相邻关系,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就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肯定应当适用,但该法更多的倾向于特殊类型的侵权及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法律界定。《民法通则》也仅仅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而《民通解释》与《物权法》上的内容虽对《民法通则》有所扩充,但法律条文均未超过十条,大大少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民通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相对重复,欠缺对具体标准的把握,尤其对发生在城市的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更显简单。例如,在通风、采光相邻关系中,建筑物与建筑物应有多大的间隔及间隔比例标准,噪音的可容忍范围、相邻侵权责任是否为过错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等,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上均为空白。这导致法官在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需要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是对自身审判权的使用造成困难,二是因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判等不利因素。因此,如何更好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责任构成及承担方式的规定,是相邻关系纠纷审判中的一大难点。

  2、调解困难

  相邻关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与扩张纠纷,对一方权利的限制即意味着一方权利的扩张;而一方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对一方权利的限制。由于这类案件冲突的双方日常居住空间较为接近,日常接触较为频繁,为避免对方借机寻衅、施加报复,相邻方在受到侵害时,通常愿意加以忍受、不愿主张其权利。因此,一旦到法院起诉,则意味着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同时,正由于日常接触较为频繁,原、被告间难免有些其他积怨,导致问题更加复杂化。

  以市南法院2008年、2009年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例,该类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均为6起,仅占两年结案总数的13.64%和20.69%。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因夏天暴雨,导致二楼、三楼均发生漏雨现象,而二楼其中一户居民则将三楼三户居民共同起诉为被告,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后经过调解,原告提出由楼上三家各赔偿300元的调解方案,在两家同意的情况下,其中一户坚决不同意调解。究其原因,并不是调解数额的问题,关键在于该两户居民平时关系不佳,在言语上多有冲突,因此该被告担心出钱赔偿后会导致日后再产生摩擦时在气势上输于原告,因此一直拒绝赔偿。

  3、执行困难

  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多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居多,故在实际判决中经常会涉及到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的改造、修复、拆除、清理居多,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判决执行就显得特别困难。有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有的当事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其余则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在面对执行人员时会将违章部分进行拆除,但当执行人员离开后,则会予以恢复,当事人只得重新申请执行或重新起诉;有的判决中仅用“恢复原状”作为裁判主文,导致执行标准不明确,这些都增加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

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原、被告系七楼邻居,被告私自在楼梯部位搭建了一处三、四平米的小屋,遮挡住了防火器械及通风窗口,原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来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拆除私自搭建部分并恢复原状。因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原告又申请执行,被告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拆除了部分私自搭建建筑,但在几个月后不但在原私搭建筑基础上重新盖起新的小屋,而且扩大规模加盖房屋,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空间与生活安全,故原告再次起诉。但第二次诉讼时,被告将房屋出租,本人下落不明,多方联系无果,不出庭应诉,为审判、调解及执行都增加了困难。

  4、专业知识的缺乏与鉴定评估的不利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案件常常需要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等事项,其中的很多事项牵涉到专业知识,如房屋结构、管道铺设、噪声指标等,而对审判员本身而言,由于专业的限制,不可能对这些专业内容有深入的掌握,因此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损害原因、损害程度及维修费用的评估通常又属于不同的评估机构,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间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拖延了诉讼时间。鉴定费用更是动辄数千元,经常超出当事人的争议标的,委托鉴定也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相邻关系的案件,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均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勘验、阻挠等。即使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有时候也仅能证明损害程度,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相邻方行为的因果联系,对审判帮助有限。而以上不利因素,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审判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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