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玮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东京湾的“密苏里”号军舰上签署投降文件。
配合美国再平衡战略
——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另一个目的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的法律基础。但是,根据此前日本政府对《日本国宪法》的解释,“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但不能行使”,即日本只能行使个别自卫权。所谓个别自卫权,即假设日本的盟国遭到攻击,日本不能“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只有在本国遭到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通俗地说就是“不能开第一枪”。日本只能行使“个别自卫权”也使日本虽然是美国的盟国,但始终处于被保护地位:若日本遭受攻击,美国必须帮,但若美国遭受攻击,日本不能帮。
日本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是日本二战后根据“和平宪法”原则而制定的“专守防卫”政策的核心要素。解禁集体自卫权,即意味日本不仅将改变和平宪法的核心要素,赋予日本自卫队在认为“必要”时发起主动攻击的权力,而且将提升日本在美日同盟中的地位。
诸多分析认为,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是为进一步修宪做准备。这种分析完全正确。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解禁集体自卫权也是配合美国再平衡战略的重要步骤。
综览历史不难发现,日本对“和平宪法”核心精神的修正,均是为迎合美国的战略需求。
朝鲜战争一触即发,是日本宪法“和平主义”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的起点。1951年5月1日,继麦克阿瑟出任驻日盟军总司令的李奇微,为纪念《日本国宪法》颁布4周年发表声明,称:“日本政府赋有重新审理为了实施总司令部的指令而颁布的现行法令的权力。”根据这一精神,日本首相吉田茂设立了由7人组成的“政令修改咨询委员会”,开始推行“纠正占领时期过度之处”的 “逆反路线”,并于1954年3月2日通过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草案纲要,建立了“以防卫直接侵略和间接侵略为主要任务,必要时维持公共秩序”的陆海空自卫队。
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再次成为日本对和平宪法进行“微调”的良机。1992年6月,日本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提出“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日本将大力支持并参与根据联合国决议实施的维和行动及其他行动。”日本自卫队自此开始走向海外。
2001年“9·11”事件后,“反恐”成为美国的一项战略任务,日本因此又获对和平宪法进行“微调”的良机:即以“反恐”的名义,多次向纷争地区派遣自卫队,先后参与了在阿富汗、东帝汶、伊拉克、苏丹和尼泊尔实施的维和行动。另在此前日本政府还做出决定,放宽自卫队参加维和行动时使用武器的限制。同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案》,取消了海外派兵的地域限制。
2003年8月,即第二次海外战争爆发后,日本《防卫白皮书》将参与国际维和行动列为自卫队的“本体业务”。2003至2004年,日本国会又相继通过了《有事相关三法案》、《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和《紧急事态七法案》等战争应急法律规范,并因此使日本自卫队更积极地参与了海外活动。
解禁集体自卫权也是提高日本在美日同盟中的地位的重要步骤。美国重返亚太、实施战略再平衡,需要借助日本的力量,这是美国支持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根本原因。去年10月初,日美防长和外长安全协商会议(2+2会谈),已将支持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写入共同文件。今年4月7日,美防长哈格尔首次表态,对日本通过修改宪法解释等方式解禁集体自卫权,表示“欢迎”。4月25日,奥巴马访日发表的《美日联合声明》,明确写入了对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欢迎并支持”。
美国再平衡战略的指向非常清楚:遏制中国的崛起。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将为《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修订创造重要前提。《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简称“指针”),是1978年11月28日在第17次日美安全保障协议委员会后签署的,是一份加强日美军事合作的重要文件。“指针”是“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日本“有事”)和第6条(远东“有事”)的预案,主要内容有三项。第一,构建防侵略于未然的态势;第二,日本遭受武力攻击时的对应行动;第三日本以外的远东发生事态并对日本的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时,日美间的合作。根据“指针”,1981年日美双方制定了假设北海道受到侵略的作战计划,1986年进行了防卫海上航线研究;1989年进行了无线电联络互通性研究。不难发现,制定该“指针”主要为应对前苏联的威胁。
1997年日本对“防卫合作指针”进行了修改,使之主要应对朝鲜的威胁。修订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假设“周边有事”,日美双方须在主体行动中积极协作;第二,由日本对美军的行动予以支援;第三,进行军事物资运营方面合作。
那么,再次修订主要应对哪个国家的威胁?2012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翌日,日美就修订“防卫合作指针”达成了一致。日本方面声称:“经过修订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将是扼制地区性大国崛起,防止其肆意狂奔的一条最有力的缰绳。”日本《产经新闻》称,所谓“地区性大国”,就是指中国。毋庸置疑,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之后,下一个针对中国的重要举措,就是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应对所谓“中国威胁”。
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将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以“为美国或本国安全消除威胁”为由,发起主动攻击——如导弹攻击,其中国的威胁显而易见。这也是中国为何对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高度关注的最根本原因。
面对日本的威胁和挑衅,中国应怎么办?我认为,主要因重视以下三方面。第一,“集体自卫权”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而《联合国宪
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是为当年盟国的敌国“度身定制”的限定性条款,通称“敌国条款”。这三项条款规定:若当年发动侵略的国家再次对他国进行武力挑衅或侵略,该他国可不经联合国同意即进行武力自卫反击。长期以来,日本始终想去除这三项条款,因为它使日本在联合国被打入“另册”,但迄今未能如愿。因此,首先必须宣传这三项条款对日本的约束以警示日本。
第二,“敢战方能言和”。中国必须加强军备建设,但同时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平发展”是中国基本国策的舆论宣传,消弭非理智、授人以柄的“喊打喊杀”,旗帜鲜明地表示,。中国需要具备与中国相符的军事力量保卫经济发展成果,中国发展军力完全是为了自卫。同时揭露日本以“中国威胁”为幌子,竭力突破战后体制、改变战后秩序的真实目的。
第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特别是团结日本国内的和平进步力量,和真正重视中日关系、爱护中日友好的日本各界人士一起,共同维护历史正义和两国关系大局。必须看到,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去年12月26日安倍执意参拜靖国神社后,民调显示,有近7成民众表示,参拜靖国神社应顾及对外交的影响,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民众对中日关系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在美国、政党、民众三大影响政局和政策的因素中,民众已成为能阻止安倍“暴走”的最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