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夫妻离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与协议离婚不同,诉讼离婚的每一步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遇到以下这些法律问题,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对方“不睬”法院传票
很多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对此大可不必担心。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判决内容可能对拒不到庭的一方不利。因此,当事人通常不会自找麻烦。
●对方隐匿财产
对方接到法院传票后,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会隐匿家庭共同财产。现实中,几乎过半的案件都会发生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为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票据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并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出具调查令让律师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方造假债务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的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
其实,造假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要承担不分、少分财产的风险,甚至参与人还会受刑事处罚。因此,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的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
●过了举证期限
根据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过期后法院将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规定,这部分内容写在法院回执中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应当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不能质证,原告就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
很多离婚案件涉及婚外情问题,一些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涉及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的证据意义不大。首先,能直接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获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让法官“心里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对法官能产生多大的倾向性影响。
●双方都想要房子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第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第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一方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第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获得折价款。
●双方都想要孩子
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法院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的孩子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对方不让见孩子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写明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应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给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等收入。
●对方声称自己在法院“有人”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会问:“您同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办案人员,导致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一般情况下,这种想法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有的规则,办案人员通常会按固定的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分明,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