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在全省开展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和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检查,针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打建结合”,祛除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中的顽疾。
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部署从2015年6月1日起,推行中药材、中药饮片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流通环节质量溯源管理。凡在湖北省销售和使用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合法的渠道购进。所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符合《中国药典》或《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09年版)、《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9年版)等标准的要求,并按要求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及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书,否则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通知要求,建立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登记报告及信息公示制度。鼓励全省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在销售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如实登记报告中药材及饮片销售相关信息,接受登记报告的县级局应在政务网站上开辟“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信息登记报告”公示专栏,每月5日前将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未设立网站的县级局可在接受企业的销售登记报告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局,由其向社会公示。
企业销售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若直接销往医疗机构,属省直管医疗机构的,由省局直接接受登记报告;属市直管医疗机构的,由各市州局直接接受登记报告;企业登记报告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原接受登记报告的局负责办理。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购进单位应按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示的信息,核实所取得的销售企业或经营户相关资质证明真实性、一致性,监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购进单位认真做好供应商审计或确定工作。
通知强调,强化销售登记报告和信息公示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登记报告材料存在真实性问题、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或经营户不登记报告,或销售品种超出登记报告范围的,应及时对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实是否涉嫌从非法市场或向不具备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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