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河北省 宅基地退出 监管 补偿模式 一户多宅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宅基地,就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包括现在已经建上房屋的土地、原来建设过房屋但现在已经没有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将要用来建房的土地三种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定居,导致全国 10%~ 15% 农村宅基地闲置,而与其相对应的则是城市建设用地的稀缺。[1]因此,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的研究,对合理有效利用农村土地,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以及城乡二元化所带来的矛盾,加快我国新型城镇化以及社会新型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河北省作�檠芯慷韵螅�从宅基地利用现状、退出补偿标准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各级政府在全面推广宅基地退出工作方面制定合理性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
一、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
1. “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问题严重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必须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范围内。如表一所示,在河北省人均耕地小于等于1000�O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可以超过200�O。根据本文的调查数据可知,在所调查的样本中,拥有宅基地两户以上的占到28.7%,宅基地面积超过200�O的比例为42.2%,认为当地宅基地空置多的比例高达41.4%。农村宅基地监管是国土部门的职责,但相关法律政策并没有相应配置完善,导致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混乱。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河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现象严重,且存在一定的“一户多宅”问题,究其根本是管理机制不到位,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未能做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2. 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与退出受阻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到城市里工作、定居,造成了严重的城镇建设用地供应紧张,而农村人口的大幅减少,导致农村大量住宅长期没有人居住。同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定,农村宅基地公开买卖是不被允许的,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只有在宅基地获批后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才会被村委会上报乡镇,由县市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收回宅基地。这就造成大量的宅基地闲置,无法得到高效利用。
二、河北省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
1. 退出补偿机制不健全
首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尚处在探索阶段,仍未出台明确针对宅基地退出补偿的统一的方针政策以及补偿标准。其次,现有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对于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多以货币补偿为主,其他补偿方式欠缺,农民没有其他的选择权利。补偿标准过低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农村居民大多收入来源单一,缺乏生存技能,退出宅基地后得不到适合的补偿,生活没有保障,这不仅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矛盾隐患,也使政府收地时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造成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土地是城市发展的瓶颈,要求增加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指标,然而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却随处可见。
2. 各部门职责模糊,监管力度不足
宅基地退出补偿工作应由各市区的财政、国土资源及纪检等部门制定政策及落实监管,但由于我省宅基地退出工作并未全面开展,因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具体的退出宅基地工作中的职责,这就造成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等问题。因此,明确宅基地退出工作各环节的负责部门、明确各负责部门的具体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互相合作、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从而保证宅基地退出工作有序进行,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2]。
3. 宅基地退出补偿产生利益冲突
目前河北省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进程中,产生了多种与之相关的利益纠葛[3]。其一,在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由于是以农户个人为主导私自隐性的流转,因此所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均归了农户个人所有,而农村建宅使用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这就导致了农户个人与农村集体组织发生利益冲突。
此外,政府与农民也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发生了利益冲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使用建设用地,除了乡镇企业和农民建宅使用本集体的土地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可为本集体土地外,其余均需使用国有土地,而征地是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由此政府与农民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在征地的过程中,农民无法以宅基地使用权获得与之对应的市场价格的补偿,相反要向政府缴纳高于征地补偿费的各项费用。通过土地的征收与卖出,政府可以得到大量的收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建设资金,而农民未能得到相应的土地的增值收益补偿。因此在土地退出补偿过程中,需得考虑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收益分配,以及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是否应该分享的问题。
三、河北省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的主要对策
1. 做好规划、监管工作,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高效利用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工作,需得满足省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在保证农村耕地的前提下,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为目标,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鼓励农民进行宅基地有偿退出。建立健全针对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宅基地退出补偿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保证宅基地退出补偿有效落实到农民身上,保障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农村宅基地得以合理高效的利用。 2.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在宅基地退出的工作中,应当充分了解农民的意愿,并在落实工作中尽量满足农民诉求,而河北现有退出补偿工作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农民意愿,补偿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并有部分给予安置补偿。本文通过对河北省唐山市、石家庄市、沧州市、邢台市、保定市等8个城市的18个乡镇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40份,收回有效问卷 237 份,从统计结果来看46.8% 的农民希望是获得货币补偿,13.5% 的农民希望能够进行房屋置换,22.8% 的农民希望转为城市户籍,用宅基地换商品房,16.9%的农民希望政府能够集中建设新民居。因此,河北现行的补偿方式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民的需求,应该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需求,通过制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依据农民意愿,建立合理有效的补偿标准,要综合考虑三方面:一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宅基地,二是要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以供农民选择,三是要依照实际情况,保证农民退出宅基地所获得的补偿至少不低于原有的福利,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
3. 协调农民、农村集体、政府各方利益
现代土地问题均从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和调试展开,宅基地使用权也存在平衡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利益的问题[3]。宅基地有偿退出要从多方考虑,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推进宅基地的退出将提高宅基地集约利用程度,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大的空间,且政府的“买地”与“卖地”已成为“土地财政”的重要来源;从农村集体角度,农村集体组织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并且提高农村的基础设施水平,并提高农民福利;从农民个人角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们愿意并已经到城市里买房。因此,协调农民、农村集体和政府各方在宅基退出补偿收益,对于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欧阳安蛟,蔡锋铭,陈立定.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9,(10) : 26- 30.
[2] 邢姝媛.�r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建立研究――以陕西省为例[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1):115- 119.
[3] 常小青,赵艳霞,祖海芹,蔡文柳,王菲.河北省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分析[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