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甘公发[2009]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级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 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占道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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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路总段(分局)是本辖区管养高等级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养中心)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日常养护、桥隧涵、交通设施专业养护队,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工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养护工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高养中心编制小修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养护工区路面、日常养护、桥隧涵、交通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 路面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下达的路面养护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生产进度和路况调查,协助编制路面养护作业计划。
3、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内的路面病害,严2
格按养护操作规程进行处治和维修。
4、负责路面病害的调查、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
5、负责高等级公路应急保障工作。
6、积极引进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
7、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二) 日常养护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工区管养路段的日常养护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日巡查、夜巡查、特殊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办法规定的频率要求进行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3、负责高等级公路应急保障工作。
4、做好与管养路段收费、交警、路政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本工区管养路段的公路畅通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情况按有关办法及时向上级汇报。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6、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三) 桥涵专业养护队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桥涵隧构造物养护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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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桥涵隧构造物病害,协助编制维修作业计划。
3、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内的桥涵隧构造物病害,严格按养护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处治。
4、负责桥涵隧构造物病害调查和经常性检查、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
5、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
6、积极引进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
7、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四) 交通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交通设施养护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交通设施损坏情况和日常巡查,协助编制维修生产作业计划。
3、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损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
4、负责交通设施损坏调查、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
5、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
6、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三章 小修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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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进行小修前要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满足保养时限,做到材料合格、维修质量高。
第十一条 小修保养实行质量责任制。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甘肃省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小修保养施工作业,不得降低公路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养中心要加强对专业养护队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严格控制小修保养质量,严把原材料的进场关和施工工序检验关,加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试验工作,用科学的试验数据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 高养中心应保证专业养护队伍的稳定,确保小修保养机械设备和经费的投入。加强小修保养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各类小修保养技术档案,做到填写准确、详细、真实,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养护队要严格按照下面的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路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出现的病害及时维修,并认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同时,在完成阶段性小修保养任务后,应有计划的储备小修保养所用材料。
(一)路面维修保养时限:坑槽、拥包、松散应及时处治,在3日内修复完成;对裂缝及龟裂较多路段,可采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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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处等方法在雨季前集中处治;对行车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沉陷,要求当日进行处治;对于沉降量不大且对行车无较大影响的沉陷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尽早处治;路缘石、拦水带的缺损更换修复应在3日内完成。
(二)路基维修保养时限:翻浆处治7日内完成;排水构造物(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边沟、蒸发池及集水井等)局部损坏3日内修复;防护构造物(护面墙、拱形骨架护坡、挡土墙等)局部损坏等5日内修复;路肩变形、沉陷及断裂2日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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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桥梁、涵洞(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时限: 桥梁伸缩缝局部损坏2日内修复,整体损坏15日内修复;泄水孔箅、防落网丢失当日补齐;桥梁栏杆、涵洞帽石损坏15日内修复,期间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桥梁、涵洞(通道)防护构造物局部损坏、基础掏空等病害5日内修复;
(四)隧道维修保养时限:洞门、端墙、仰坡等防护构造物局部损坏等5日内修复;排水构造物损坏5日内修复,如遇连续雨天,必须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各种反光标志缺损当日更换。
(五)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保养时限:标志牌、支柱一般损坏或缺损7日内修复;防撞护栏损坏的,2日内修复或更换;交通标线损坏3日内补划完成;轮廓标、突起路标、隔离栅缺损2日内更换;中央分隔带活动栅栏发现损坏的,立6
即更换或封闭。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质量监督到位。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路基、路面维修方案应与原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路面养护应贯彻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的维修措施,以预防性养护为主,将油路坑槽修补提前到灌缝阶段。
第十八条 路面修补要按早补、补好的原则随坏随修,做到挖填与修补同步,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紧密衔接。
第十九条 沥青混合料要采用拌和场集中拌和,配合比设计不低于原结构设计指标,控制好拌和温度和出料温度。沥青混合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确保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碾压温度。
第二十条 沥青路面修补必须确保热接缝、热材料、热界面的“三热”工艺,要求达到新旧路面衔接紧密、材质统一、接缝平顺,不能出现跳车现象。
第二十一条 冬季采用冷补料临时修补时,原则上修补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次年开春后应采用热拌热铺法重新修补。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桥隧涵、防排水构造物的日常巡查, 7
发现安全隐患或病害及时处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小修保养施工管理,本着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废弃。积极探索公路废旧材料的循环利用,以节约养护材料,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严格小修保养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小修保养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验收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公路局对公路总段(分局)小修保养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奖罚办法按照《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路总段(分局)要定期对高养中心小修保养质量、完成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按季、年对高养中心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高养中心依据小修保养作业计划,对养护工区按月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路总段(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小修保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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