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后,5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现场核查。”“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实行打分制,80分以上为符合许可条件”、“食品添加剂专区存放专人管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对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进行了细化,使之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依据《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应符合具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废水排放、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蝇等设施或设备,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柜)存放、专人管理等9项条件。
县级食药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并落实陕西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产品去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针对食品小作坊的特点,《办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实行量化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原料管理、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施及工具生产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现场核查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
据了解,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据此,陕西省局制订出台了该《办法》,并根据《办法》对基层运行情况及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