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煤矿集团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新建、改建、扩建、重组整合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煤矿存在承揽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还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
第四条 煤矿每个班次必须至少1名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存在承揽井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每个班次必须至少1名矿领导和1名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
第五条 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对当班井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带班下井领导对所属施工区域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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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职不少于7次,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不少于9次,其他领导不少于5次。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他主要管理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第八条 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一)带班下井实行月度计划制度,每月底之前制订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二)带班下井实行特殊情况请假调班制度,因公、因病不能带班下井,必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及时安排调换带班人员,由调度室落实登记《领导带班下井调换班登记簿》。
(三)带班下井实行井下调度站或采掘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交接班时,上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
(四)带班下井实行汇报制度,煤矿要将当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室汇报,带班领导班中至少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一次。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汇报。
(五)带班下井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带班领导出井后填写《领导带班下井登记台帐》、《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落实情况等进 2
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六)带班下井实行备案制度,煤矿每月底前将本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统计汇总表》及下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安排表》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审核备案;煤矿外委施工单位上报所属煤矿安监站、调度室备案。带班下井各类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七)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矿调度室和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带班下井实行岗位职务负责制度,煤矿必须由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带班下井,不允许以班子成员人数少为由,而擅自任用其他人员替代、参与带班下井工作。
(九)带班下井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制度,即:零点班、八点班、四点班必须保证各占三分之一。
(十)带班下井实行“两同时”、“三不放过”、“三必到、三走到”工作制度(两同时:即与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三必到、三走到:即情况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现场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并且要在矿调度、井口显要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三必到、三走到”的具体地点。
第九条 带班下井职责:
(一)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 3
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挥协调。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
(三)检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指导、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四)井下发生安全与生产事故后,带班领导要盯在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及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带班下井权利:
(一)有权指挥协调当班井下生产系统、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有权对所在区域作业现场、生产队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指挥和协调。
(三)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组织排除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带班下井任务:
(一)检查干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及履职情况,开工前“四位一体”准入执行情况。
(二)井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
(三)跟踪督促指导安全隐患现场整改。
(四)现场指挥、协调巷道贯通、揭露煤层、处理火区、过断层、过漏顶、排瓦斯、工作面涌水、搬家、调整通风系统等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带班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带班下井安全隐患处置流程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现场 4
督办。在整改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员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工资照发。
第三章 带班下井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带班下井工作流程:
(一)晨会安排。矿晨会通报上班情况,确定当天带班领导重点巡查区域及工作任务。
(二)班前准备。到矿调度室了解井下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填写《领导带班下井登记台账》。
(三)井下带班。在井下调度站或采掘工作面现场接班,并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上班领导要向接班领导说明带班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按照确定的重点巡查区域及工作任务,结合上班遗留问题,跟踪巡查,班中至少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次。
(四)交班出井。在井下调度站或采掘工作面现场交班,并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离开作业地点时,可以电话通知井下调度站进行交班,但交接班记录必须由带班领导本人填写。出井后,在井口信息站填写《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信息卡》,由安监站按安全隐患处置流程跟踪销号。
第十六条 带班下井安全隐患处置流程:
(一)隐患信息管理。明确矿井安监站负责统一收集,安排专人对带班领导反映的安全隐患信息进行整理分类。
(二)一般隐患处置流程。安监站负责将隐患逐条分解,向 5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安监站负责验收。
(三)重大隐患处置流程。带班领导发现重大隐患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领导汇报,由相关领导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向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组织治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分管领导、安监站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通报考核。当天隐患要在第二天晨会上由安监站进行跟踪通报隐患整改情况。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将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责任。
第四章 带班下井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与奖惩,把带班下井作为考核干部业绩重要内容,作为经济奖罚、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安监局、总调度室、人事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安全例会通报、考核例会审核,季度兑现。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
(一)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煤矿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1、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2、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3、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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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5、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台帐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二)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以煤矿1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事故单位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质量和数量考核:
1、检查质量
(1)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沉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2)未严格执行“两同时”、“三不放过、三必到、三走到”制度规定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20%。
(3)带班过程没有真正去现场查隐患、找问题,只是用文明生产问题代替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20%。 7
(4)发现隐患问题未实现闭合管理,或同样的隐患问题现场频繁重复出现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10%。
(5)带班下井登记台帐、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信息卡不能真实反映带班下井全过程、填写流于形式,或出现代填现象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10%。
2、检查数量
(1)带班下井次数未完成规定要求的,取消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2)带班及下井没有严格执行“三个三分之一”管理规定的,核减责任人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奖励20%。
第二十条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考核
(一)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施工单位1-3万元罚款,限期整改:
1、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的。
2、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3、未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4、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5、带班下井检查无问题或用文明生产问题代替的。
6、带班下井登记台帐、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信息卡不能真实反映带班下井全过程、填写流于形式,或出现代填现象的。
(二)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施工单位3-5万元罚款,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批评和警告:
1、井下施工区域带班出现空岗现象的。
2、领导带班下井人员无人员定位跟踪系统信息的。
3、领导带班下井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三)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多次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 8
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可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井下作业,组织整改。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职能部门或煤矿可建议终止井下施工作业合同,予以清退。
第五章 带班下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安监局牵头,总调度室、人事部参加,负责每月进行动态抽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覆盖检查,并做到“四不二直”(即: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插基层、直插现场)。
第二十二条 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井下现场员工、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要接受舆论监督,电视台、矿工报社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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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煤矿领导人员带班下井要接受社会监督,煤矿要在矿办公楼设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集团公司安监局要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经查证核实,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安监局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煤矿参照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领导人员、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及跟班下井管理办法,报安监局调度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非煤生产单位参照集团公司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及跟班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非煤生产单位现场24小时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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