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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
60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且小于或等于70
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
-10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
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 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 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 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 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 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
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 气瓶制造单位
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 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
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
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 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 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
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
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 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
应配有底座
第31条 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 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
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 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 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 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 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 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
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
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 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
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
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
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
第57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
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
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
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
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
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 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
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必须配戴好瓶帽
有防护罩的除外 3.吊装时
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
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
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
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
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71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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