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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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普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4、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照片加注提供)
5、近期免冠照片1张(相片尺寸: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白色背景、深色衣服、不得着制式服装、头发不遮双耳、不披肩、不得佩戴装饰品)
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贴好照片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待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会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地点
普通护照持有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20元/项
注:以上内容为全国通用办理方法,因各地政策会有差异,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