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单位报送机构编制请示
有关事项的要求
一、形式要求
(一)请示一式两份,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主送单位为“区编委”,须有发送文号、签发人,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附区编委最近三年下发的有关本单位的机构编制文件,提供与拟申请事项有关的区编委历史文件,并在请示中载明调整情况;
(三)附分管区领导的批示;
(四)若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为依据的,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来文单位可先了解市、其它各区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机构编制情况,并附市、其它各区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
二、内容要求
申请事项须逐项列明,并详细说明理由。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立机构的方案,应包括: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5、机构所需编制及职数。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包括:
1、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2、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三)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包括:
1、增设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2、增设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3、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4、增设内设机构的编制和职数。
(四)撤销、合并内设机构或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的方案,应包括:
1、撤销、合并机构或者调整职能的理由;
2、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或者职能的调整情况;
3、撤销、合并机构后或者职能调整后编制及职数的调整。
(五)增加编制的方案,应包括:
1、现有编制情况;
2、增加编制的必要性;
3、增加编制类别、数目。
罗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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