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来源:清朗天空、北京日报及网络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6月,双方微信聊天时,王女士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承诺几天后就归还。因王女士在外地出差,就没有写借条。事后,李先生多次催讨,但王女士都拒绝还钱,还说这笔钱是李先生归还的欠款。李先生非常气愤,今年2月他把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0万元。法庭上,李先生出示了王女士向其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
QQ、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QQ、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别电子数据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要想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主要从关联性、真实性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QQ、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案件当事人,因QQ、微信昵称具有任意性,如不能证明QQ、微信聊天记录的当事人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话,则QQ、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其次,要保证QQ、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真实且不能被篡改。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编辑修改,所以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若经过编辑修改则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在具体实务中,QQ、微信语聊天记录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QQ、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的聊天记录。QQ、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及时收藏、备份有用的语音记录显得十分重要。
QQ、微信聊天记录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证据要有完整性,电子数据当中的一些话应是当事人真实意图,不应存在被剪切、删改、篡改等情况。取得方式要合法,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将大大降低。为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可借助公证、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公证和鉴定。
除聊天记录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聊天记录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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