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随着各种调控传闻的不断被放大,上海离婚买房也进入白热化放量冲刺阶段。上海多个婚姻登记中心从上周末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协议离婚高峰:浦东上周六一天超过近百对夫妇协议离婚,杨浦则有97对夫妇协议离婚,是平时的三倍。昨天是周一,排队离婚依然在继续。目前部分民政局已挂出停止办理离婚业务的免战牌。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为这些铤而走险假离婚的捏把汗。人没了感情,可以离婚,毕竟婚姻自由的。但以欺骗的方式,使得对方人财两空,未免太无耻。受感情上的欺骗,绿帽子高高戴,最终人财两空,正常人都难以接受,以致采取过激的手段维权。笔者认为,除了上面感情的因素外,或许法律上的因素就更为重要了。当你想通过法律途径挽救这段婚姻的时候,法律告诉你:离了就是离了,无所谓真假!想以虚假离婚唯由撤销离婚证,没门!当人失去了法律救济后,想不发疯都难!
所以,莫拿离婚当儿戏,人财两空闹命案。如果确实需要假离婚的,建议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将风险降到最低。
补充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记载假离婚的性质和目的。如: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并非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签订离婚协议的背景和来龙去脉说清楚。
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为了本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离婚后购置财产和收入的权属。如双方是为了购置房子而假离婚的,有必要约定将来购置房子的归属以及复婚前的收入的归属。
四、一方离婚后不复婚的法律责任。面前已经说过,与复婚直接挂钩的法律责任,严重限制了人身自由,属于无效的约定。若夫妻一方担心离婚后另一方不肯复婚,应该借助离婚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来处理。因为不复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而解除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做事前约定的。这个约定的条款需要十分具体和完善,措辞不能跟限制人身关系挂钩,难度较高,可以找这方面的律师起草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