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因一篇博文被警方深夜传唤 因写一篇《集体性维权如何避开警方设置的执法陷井》文章探讨集体维权与警察的关系,深圳梅春来律师于今日23点被深圳龙岗派出所传唤带走,传唤理由是梅春来涉嫌发布、传播散布谣言。不过后来在全国各地网友的关注下当天凌晨五点被释放了,回家后立即写了《传讯事件我的声明和我的立场》。
附:《集体性维权如何避开警方设置的执法陷井》
近来办理了一些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办的行政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些治安案件,我注意到警方的很多取证手法都带有点设陷套取的痕迹,特别是警方将一些原本运用在毒品犯罪领域内的侦讯手法也运用在普通的治安案件当中时,更应令人提高警惕。我个人认为警方在这种群体性维权的普通治安案件中使用一些这种钓鱼式侦讯手段,等于在一次次摧毁一批又一批原本对警方有着基本信任的普通老百姓,这种侦讯手段这并非只是个别现象,而是警方已开始大量采用,而我们的司法机关目前并不能在法律上宣布这种执法方式的违法性,从而导致钓鱼式执法未能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的制约,正因为缺乏这样的司法制约,警方已开始认可这种执法方式的合法性,但每一次警方采用这种执法方式都会遭到普通公众的质疑,使经历过的人们觉得警方的执法方式完全已失去了执法的底线,若警方可以采用与盗匪相同的方式予以执法,则公众对警方的评价往往亦与盗匪相同,自然就难以令公众对警方产生信赖感,这也正是当媒体披露有警务人员因公牺牲时却往往得到公众的同情与支持,这种
现象出现究其原因其实也源于警方在具体执法过程逐步耗去的合法性依托。
由于警方的很多执法方式和取证方式目前缺乏有效的司法制约,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私力自我救济,故我觉得我必要将警方不当执法部份写出来给那些普通的维权者,以免他们误触了警方设置的执法陷井,而司法却又不能给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
维权者应知的事项:
一、只要参与维权,任何人对警方都要保持警惕,要破除对警方的信任感,不能对警方的任何言辞或行为抱有期待或信任。
原因就在于,在当下的制度层面中只要有人参与这种群体性维权,那么这个人及这群人都将是警方维稳的对立面,警方与维权者的利益就存在根本性冲突。维权者之所以聚集在一起是希望借助于大家群体聚集的力量,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自己表达诉求的目的,而警方根本就不会理会维权诉求表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警方只关心一点,当这些普通维权者集体聚集所带来对原有秩序破坏的压力时,他们就肩负着恢复原有秩序的责任。为了恢复原有社会秩序,在警方的眼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择机抓捕群体维权团队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组织者或策划者一旦被警方抓捕那么这些自发聚集的维权群体性就会自动消散,警方肩负的维持秩序的行政压力就能立即消失,所以,维权者的集体行动与警方的职责这两者是相互冲突和根本对立的。
二、警方破坏集体维权者的手法
1、以同情维权者遭遇的姿态亲近维权者
当普通公众遭遇不公正待遇并选择集体维权时,这些普通的维权者都会有着非常强烈的倾诉感,特别是当警方有意以一种低姿态的方式接近维权者时,维权者往往会将警方视为官方的一部份,以为可以通过警方向政府高层传递他们的诉求,于是警方自然成为这些维权者第一时间的倾诉对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警方愿意问,普通的维权者就会什么都讲出来,但警方其实想要听的往往不是维权者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以及思考如何解决这些维权者提出的诉求,而是有针对性的了解这批维权者的核心人物、维权的行动方案及维权的方式等等。
2、警方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会制定监控维权核心人物及应对维权行动的措施
这类的措施包括:1、安排自己的线人以参与维权的方式潜入,任务是收集维权者的维权信息、维权核心人物的身份信息、下一步的维权行动方案及向警方提供维权者涉及违法的证据或线索。
2、监控维权者设立的QQ群或微信群,截图下载群内维权者或维权核心人物逾越法律范围的过激言辞,作为维权者将来构组织、策划、领导非法维权首要份子的证据。
3、警方线人以共同参与维权者的身份加入维权团队,故意在QQ群或微信群发布极端言论,鼓动或诱导其他维权者采用违法极端手段予以维权,甚至故意指责维权核心人物制定的理性维权的方式没有实际效果,达不到维权目的,鼓动暴力维权,而这类过激的言论往往会
获得那些没有法律意识的其他维权者的高度赞赏和支持,从而导致原本制定的理性维权思路被迫改变,为警方后续的抓捕工作奠定基础。
4、在维权者自发组织的向有关部门请愿、信访、集体散步、静坐等过程中,由警方的线人以要对政府采取更强硬态度予以施压才能达成维权目的为由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或鼓动其他维权者采取极端方式破坏现场秩序、故意毁损财物,制造现场混乱,从而达到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或“故意毁损财物”等为由对已实施监控的维权核心人物进行现场抓捕。
5、在内地某些县级城市极端的情况下,警方会跟踪监控维权核心人物的行踪,以“车上携带管制刀具”“车上非法持有毒品”等栽脏,如果维权核心人物平常有一些不良嗜好时,则可能会以涉嫌“赌博”、“嫖娼”的名义抓捕。
维权者的对策:
1、尽量不选择集体聚集的方式维权,如果非得选择这种方式表达诉求,就必须分工做好现场控制,不能让警方的线人破坏,从而激化矛盾,引起现场骚乱。切记绝对不可以动武或毁损财物,集体维权活动必须有维权者自己委派专人全程录像,既要对警方的一切行为录像,也要对维权群体进行录像,这些录像为将来的免责提供证据支持。
2、无论如何在现场不可以与他人产生任何冲突,更不能和警方产生冲突,只要警方有干预应无条件服从警方的指令。
3、不要信任在场的警察,以为有他们在就可以帮助你们制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捣乱现场,甚至以为现场警察录制的视频可以帮助你们
澄清真相。维权者一定要意识到捣乱现场的人很有可能就是警方的安排,而警察录制的视频只会用来证明维权者的违法而不是合法,比如警方的线人在现场故意打你一巴掌虽然也拍了下来,但警方在组织证据时会认为这与本案无关,他们可以不向法院提交,但你若在挨打后还手,警方就会立即将视频截图下来让你签字确认以证明你打人了,这样你会在当天被就送去了拘留所。
4、不要在QQ群或微信群口无遮拦的乱说,你以为你只是在发泄不满的情绪,而警方则完全可以选择性或断章取义的截图并像电影剪辑一样编辑成违法犯罪的证据并在询问时迫使你认罪。
5、在警方传唤或询问的时候,如果警方有证据证明你确实违法需要进行拘留,你不签字不影响警方办案,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明你确实违法,那么在留置24小时后,你就可以回家了,但这期间如果抗不住警方的威胁、恐吓、诱惑,那么你在笔录上的签字确认的行为等于是自己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要记住我们现在的司法模式仍是口供主义,只要你签字了,法官肯定认可,别指望到了法庭上法官会采信你的当庭陈述,在苏联模式的司法审判制度下,法官永远相信你曾经签过字的笔录。(警方威胁、恐吓、诱惑通常的手法:1、如果你配合做笔录我们就不对你拘留。2、如果你愿意帮助警方指控别人,我们就对你从轻处罚或不处罚。3、如果你态度恶劣不老实交待,等我们查实就要加重处罚。4、你不交待我们照样可以拘留你,因为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实际没有),你现在只要老实交待,我们看在你的态度上可以从轻处罚等等)。
6、警方侦讯期间不要相信他们的任何承诺,即使他们书面写下来也没有什么用。
7、任何警方需要你签字的东西一定要看清楚,看不清楚或不明白签字的法律后果时就不要签,正如以上所述,你不签字不影响警方办案,但签字了就是活该被拘,警察和法官都不会同情你的糊涂或不甘,所有的维权者必须熟知证明你有违法行为是警方的责任而不是你自己。
8、所有的维权者在警方询问时不要乱指认谁是维权核心者,你违心出卖了这些维权者,也等同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出售了。
9、所有的维权者必须记住,不是你想理性维权或非暴力性维权就可以的,因为有人不想你们理性下去,因此,既然维权就必须有足够的应对措施,不要忘记人家是专业的。
10、所有的维权者必须明白,不是人多就一定能办事,也不是将事情搞大了就能给政府什么压力,对政府或警方来讲,不怕维权者闹大,就怕维权者不闹。维权者不闹,政府和警方都得天天派人盯着,搁谁身上也烦,但只要维权者闹大了,首要份子一抓,大家都清静了。
11、最后警告维权者,本律师写出上述意见并非鼓励非法维权,而是在合法的维权过程中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破坏维权,尽可能的保护自身的安全性,减少不必要的伤害,若维权者人身自由都不具备了,也就失去继续维权下去的条件。当然如果维权者执意选择非法律方式维权,那么被警方依法逮捕也是必然的,这种情况下警方是在依法办事,也就没什么好指责人家警方。维权者要记住违法方式的维权
行为本身就不产生合法性,没有合法性的维权行为自然也就不再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 附:《传讯事件我的声明和我的立场》
昨晚11时30分深圳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奉命传唤,惊扰了妻儿,作为男人,我深感歉疚,尽管我安慰她不会有大事,但走出大门时,即便我作为长期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仍无法预知第二天是否能安全回到家中,悲愤和苍凉不言自喻。
回来后昨夜无眠,深思后仍决定发布此项声明,以重申我的立场。
1、《集体性维权如何避开警方设置的执法陷井》一文,系本人多年从事行政诉讼后办案经验的总结,作为对普通公众维权行为的告诫或指引而撰写,并非对事实的描述,因此,谈不上谣言,况且一篇隐含法律论述性质的文章是无法定性为谣言。
2、毫无疑问警察属于这个社会构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无法想像这个社会如果没有警察,那我们的生命、财产、自由会不会有任何的保障?但是警察同样也会有因扩张法律之外的权力而构成违法,如果没有公众的批评和司法的制约,我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同样都不会有任何的保障。警察既可以成为我们的守护神,制约不了的时候也同样会变成魔鬼,重庆王立军事件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3、每个警察都会很自然的将自己的职业视为神圣,并努力捍卫它的荣誉,我们尊重他们的这种荣誉感,但是警察荣誉感的捍卫是靠警队中的每一个成员努力的奉公守法而得来的,换句话讲,当警察在捍
卫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的时候,他就是在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当警察冲在危险的前列时,他就赢得身后普通公众发自内心的信任和赞赏。
4、当司法对普通公众保障不足时,当警察的执法存在偏离的可能性时,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员,自然应当肩负起承担指引普通公众避免非法伤害的责任,律师只有起到填补法治缺陷的责任时,我们才会改变我们律师原有的社会形象,当我们有意识的这样去做的时候,我们开始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5、警察群体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绝非一篇文章就能抵毁,警察群体要赢得公众的信赖,就必须在具体执法上让社会普通公众感受到公正无私,这种公正无私的评价是来自于普通公众的长久公认,而非一时的宣传。
6、律师的形象从来不佳,正因为如此我们已开始认识公众评价的重要性,当我们有这种意识的时候我们开始学会了讲究专业技能,我们开始注重职业伦理,我们开始关注制度建设,我们开始倾听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凡你们放弃的,我们在坚守,凡你们忽视的,我们在争取,凡你们破坏的,我们在建设,如果警方真正在意自己的职业荣誉感,那么就请试着和我们一起竞争,共同垒起法治的基石。
7、《集体性维权如何避开警方设置的执法陷井》一文你们认为我没有尊重你们的职业,但是你们对一名执业律师深夜上门传唤,让他坐在审讯桌后居高临下的讯问时,你们又何尝对律师这个职业有那么一点敬意?
8、如果你们对律师职业这个职业有着基本的尊重,即便你们认为《集体性维权如何避开警方设置的执法陷井》一文误解或伤害了你们,你们也会以一种体面的礼遇方式与律师进行沟通并达成解决的共识,这完全是一个行政机关应有的气度和修养的问题,我们实在看不出对撰写这篇文章的律师理应作出强制传唤或讯问的必要性,当一项行政权力的行使超出一定的合理性时,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它是在做违法的事情。
9、深圳的法制环境虽然超越了内地,但仍需要我们各方共同维持,我代理金洲花园当事人对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是履行职责所在,无论该案中深圳供电局的输变电工程如何重要,又无论律师在法庭上如何指责警方的违法,我们均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责,如果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可以随意对律师进行传讯,我相信这绝对不是我们深圳所要的结果。
10、在深圳被我起诉过的行政机关很多,胜诉和败诉都有,无论结果如何大家都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共同提高深圳行政机关的执法质量,但昨晚深圳警方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平衡,我为深圳警方不值,同时更深切感受到警方的权力实在太大,一名律师尚无法根据法律预测自己当晚能不能回来,更何况且对法律并不熟知的普通公众,因此,对警权的有效制约一定是我们国家法律界需要共同关注并重点调整的法治课题。
11、此事值得各方检讨,你们认为我的想法过于激进,其实是你们的思想过于保守,改革开放30年后,深圳的警察团队连接受批评的
勇气都没有了,遥想邓公80年代就喊出解放思想,如今我们仍然需要再次大声呐喊,这种寂落的心境与我在你们羁押室别无二致。
12、你们发出的深公龙行传字【2015】00175号传唤证,我会用心保留,它会随时提醒我,让这个国家走向法治化不能只做中国梦,还需要有人像苦行僧一样默默的信奉前行,也需要有人像鲁讯一样呐喊唤醒。
13、无论深圳警方会不会再次对我采取执法上的行动,我的初心已不太会改变,对法治的前景一旦产生了信仰,就很难再回到被司法部批判的那种唯是试图的商人律师,人到中年,请原谅我无法更改,对行政执法上的违法我已做不到委婉的批评。
再次谢谢昨晚相识或不相识的网友留言慰问,我们只要遏制不倒退,相信20年后中国的法治环境一定会再次改变。
梅春来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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