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高考志愿了解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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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志愿填报结果的因素很多,比如高考政策变化、考生学习成绩、第一志愿选择、身体条件限制、高校历年录取成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等。根据以往经验,在众多因素里面考生及家长较关心录取分数,而往往忽视了对于各个高校招生政策(尤其是录取规则)的了解,从而导致事与愿违的情况出现。下面谈一下高校录取规则。
■ “志愿清”
大部分高校在录取时都采用“志愿清”的规则,所谓“志愿清”,也叫志愿优先,就是在录取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该校的考生,只要第一志愿生源充足,就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即使二志愿考生成绩再高,原则上也不予录取。但是,也有部分高校会按一定比例预留二志愿计划,以录取部分高分考生。因此,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充分了解各校是否预留二志愿计划以及是否设有“志愿级差”,同时,要根据个人成绩合理填报志愿学校,平衡一志愿和二志愿关系。
■ “分数优先”
“分数优先”是指高校根据调档考生的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安排,即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保护相对高分考生,最大限度地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总体来说,分数相对较高的考生被退档的可能性较小。例如:考生小A和小B报考同一所高校,成绩分别为530分和525分,按“分数优先”的规则录取,则优先对小A所报的专业依次检索,如果符合第一专业录取条件则被第一专业录取;如果不符合,则依次检索第二、三、四、五专业直至被录取。完成对小A的录取后,再开始对小B录取。
■ “专业级差”
高校在安排考生录取专业时,会按照一个或几个分数值来确定选报不同专业志愿考生的录取专业,这种分数值就是所谓的“专业级差”,即当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时,将其高考成绩减去某个分数值后,再与自己报考的第二专业志愿的其他考生成绩进行排序比较,确定其是否可以被该专业录取,其他专业志愿的录取以此类推。这种模式下可以最大限度兼顾考生志愿和分数。例如,考生小A报考某高校,高考成绩为530分,专业志愿依次为国际贸易、计算机、会计学、市场营销和法学。如果小A不符合报考的第一专业国际贸易录取分数及其他条件,则小A不能被第一专业录取,而该校设置的专业级差为5分,那么学校会将小A的成绩减去5分后,以525分同第一专业报考“计算机”的考生的高考分数排队再安排专业,以此类推。
■ “专业清”
“专业清”是指高校在安排考生专业时,专业志愿靠前的优先录取,其核心在于先按“专业顺序”、再按“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录取,实质是专业志愿优先。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将考生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然后将每个队列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院校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报考的考生以及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这种模式更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重视考生的专业倾向。相对高分的考生如一味追求“热门”专业,被退档的可能性较大。“专业清”规则对于高校来说可以避免学校各个院系之间生源的不平衡,如“热门专业生源好,冷门专业生源差”的问题。对于考生来说,可有效避免报考专业的盲目性和“一窝蜂”。某些情况下分数不高的考生也有可能被自己喜欢的专业录取。
例如:考生小C和小D分别以498分和495分的高考成绩同时报考了某二本院校,最后录取结果是小C被退档,小D被录取。大多数人看到这个结果会感觉不可思议。根据分析,这是“专业清”规则的结果,因为该规则在进行专业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小C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为国际经济贸易、会计学、法学、工商管理;小D填报的顺序依次为会计学、法学、国际经济贸易、旅游管理。录取时,学校通过检索发现将国际经济贸易作为第一专业的考生有30人,而招生计划为10人,第10人分数为510分,而小C以498分在30人中排名为第28名,因此不能被第一专业录取;小D报考的第一专业为会计学,报考会计学为第一专业的考生有20人,录取人数15人,小D分数排名第12名,则小D被录取。
接着,我们继续关注小C第二专业会计学。如果按照“分数优先”规则,小D能以495分的成绩进入会计学专业,那么小C以498分也可以被录取到会计学;但是按照“专业清”规则,会计学在第一专业录取时已经完成招生计划,因此小C无法被录取到会计专业。以此类推,小C报考的第三和第四专业均已在第一专业或第二专业录取时完成了招生计划,于是小C无法被他所报的4个专业录取。
最后,学校会对某些计划尚有空余的专业通过专业调剂的方式来完成招生任务。检索的结果显示,有两个专业空余计划10人,而类似小C情况的考生有20人且都服从专业调剂,那么对于这10个空余计划的分配完全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因为小C分数为498分,在20人中排名第15名,因此,小C最终因为专业志愿填报不合理被退档。
上述规则在高校录取中很常见,希望广大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多研究高校的招生政策,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填报志愿。
信息来源:2010-03-20《北京考试报》
http://bjksb.bjeea.cn/221804480671252480/20100322/467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