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稿》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做明确的界定,并对其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作出规范,拟提出小餐饮禁止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贩禁止在市城区中小学校一百米范围内开展经营等。
食品小作坊:需在包装显著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
《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不得生产加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中,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小餐饮:禁止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意见稿》要求,小餐饮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并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此外,禁止小餐饮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
食品摊贩:市城区中小学校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经营
《意见稿》提出,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申请备案,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应当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