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廉字[2003]3号 【颁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2003-12-1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审计署 目录 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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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廉字[2003]3号
【颁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2003-12-1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审计署
《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审廉字[2003]3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现制定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如下:
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审计署当年部署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会前,要充分准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会上,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会后,向署作出书面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驻署纪检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派人参加有关单位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司、处级领导干部要有侧重地对照检查以下问题:
(一)执行《廉政准则》和审计纪律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和审计纪律的问题;
(二)执行不准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问题,有无到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费用的问题;
(三)执行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规定的情况,检查有无向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介绍审计业务获取好处费的问题;
(四)执行审计署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五不准”规定的情况,检查本人配偶、子女有无违反规定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问题;
(五)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审计署其他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检查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各单位对司、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二、廉政谈话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驻署纪检组对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机构对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廉政谈话。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谈话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二)执行《廉政准则》、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驻署纪检组组长主谈,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领导参加。署机关各单位和派出审计局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主要领导主谈,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或纪检委员参加。特派办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办党组纪检组组长主谈,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领导参加。
此外,对存在一些违纪违规问题苗头或有举报反映的司、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经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提名报署党组同意后,由驻署纪检组组长主谈,驻署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领导参加。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特派办可由办党组纪检组组长)主谈,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处领导参加。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各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所分管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情况。
(二)执行《廉政准则》、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的情况。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述职时,要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情况以及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审情况;其他司(局)级领导干部在述职时,要结合本人分管的工作,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情况。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除派出审计局在每年的6月份外,署机关各单位和特派办在当年12月,结合年度领导干部述职一并进行。在各单位召开的述职大会上,司(局)级领导干部要作述职述廉报告。会后,各单位对司(局)级领导干部执行廉政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各单位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和述廉情况民主测评结果报送驻署纪检组、监察局。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署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廉字[2003]3号 【颁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2003-12-1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审计署 目录 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廉字[2003]3号 【颁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2003-12-1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审计署 目录 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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