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劳 动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 - 1 -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因特殊原因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 2、 - 2 -
3、 第十一条 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二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吨(米)。
(三)其它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合同第四十八条中明确。
第十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 3 -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 元。
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 4 -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 5 -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义务复兵役期间的;
7、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8、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本合同满期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 6 -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外,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以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
- 7 -
的,乙方应赔偿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以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五十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三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 8 -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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