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简介:封立正(1986—),男,汉族,河北邯郸市人,法律硕士,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摘要:当前,少数民族文化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我国实现多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民族区域自治的视野出发,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为例,探讨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黄南州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国外交流频繁,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文化的发展实际进行考察,以便能够变挑战为机遇,增强少数民族文化文化本身的吸引力,防止民族文化被同化变质,促进了民族和谐,实现民族共同繁荣。下面将就黄南藏族自治州为主要考察对象进行有关的分析研究。
一、黄南藏族自治州文化资源概述
黄南藏族自治州是我国成立较早的自治州之一,由于地理环境特殊位于青藏高原之上,少数民族文化经济开发程度较低等原因,使得黄南藏族自治州成为了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保留较为完整且又独具特色的文化宝地。
经调查了解,黄南藏族自治州各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十二个大类一百一十余种,第一类为民族语言类。这一类主要有热贡土族(吴屯)语言;第二类为民间文学类,主要有黄南歌谣、安多叙述诗等;第三类为民间曲艺类。这一类主要有黄乃亥“嘛呢”调、“扎年”弹唱、尖扎民歌、藏族民间“协巴”(祝词)等;第四类为民俗类,这一类主要有热贡罗赛(年俗)、保安社火、热贡六月会、热贡“宁玛派”法会等;第五类为民间舞蹈类。这一类主要有土族“於菟”、寺院宗教法舞“羌姆”等;第六类为传统戏剧类,这一类主要有黄南藏戏等;第七类为民间美术类,这一类具有代表性的有热贡艺术、热贡唐卡艺术等;第八类为传统手工技艺类,这一类主要有泽库和日石经雕刻技艺、热贡堆绣技艺、热贡木雕技艺、热贡银饰制作技艺、佛塔建造技艺、水磨面粉加工技艺等;第九类为人生礼俗类。这一类主要有藏族八十寿筵礼俗、藏族幼童剃头仪式、藏族殡葬习俗(天葬、火葬、水葬)、藏土族念“活经”习俗等第十类为消费习俗类。这一类主要有热贡藏族服饰、保安传统婚宴“八碗八锅子”等,第十一类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这一类主要有牙浪乡“骑马点火枪”比赛、尖扎传统射箭、热贡僧侣棋艺等;第十二类为民间知识。这一类主要有医诊断方法、藏族民间秘方、藏医药浴等。
由此可见,黄南州文化底蕴丰厚,文化形式丰富多样,群众基础非常广泛,文化发展空间非常广阔。黄南州文化是青海高原的重要组成,文化低位较高,也是我国民间文化的重要代表,研究开发价值较大。黄南藏族自治州不仅包括藏族宗教文化、也包括回族、汉族等民族的文化元素,多元性、宗教性、地域性、交融性明显。可以说,黄南州文化不但丰富且博大,还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色彩,也正是这些造就了黄南藏族自治州无以伦比的文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二、黄南藏族自治州文化的特点
由上文不难发现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文化具有多样性、丰富性,下面将就黄南州的文化特点进行分析。
(一)地域性文化特色明显
文化的形成往往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从文化形成的地理环境来看,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文化资源来自于两大高原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毗邻地带。位于青海省的东南部,处在九曲黄河第一弯,东南部与甘肃省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夏河县、玛曲县和本省果洛州玛沁县相邻,西北与本省海南州贵德县、海东地区等地相互接壤。自治州地势呈现南高北低的特点,南部泽库、河南两县属于青南牧区,海拔一般都在3500米以上,高寒气候,因此是黄南自治州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北部为尖扎、同仁两县,海拔在两千到四千不等,特别是黄河滨地和隆务河谷地气候相对来说比较温暖,水源也很充足,土壤疏松肥沃,为种植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北农南牧,农牧兼作,资源比较优势相对明显是黄南自治州最为突出的特点。正是因为这种得天独厚的地理气候条件,在历史上吸引了各民族的民众在此定居生活,并不断的繁衍生息,最终形成了农耕区、牧业区、农牧混合区以及城镇等多元的文化区域形态,充分体现了地理气候环境给文化带来的烙印。不同区域的文化板块共同搭建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丰富而又与众不同的文化内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远近闻名的同仁古城历史文化、河南热贡艺术和收入大世界基尼斯纪录的大型卷轴画《中国藏族文化艺术彩绘大观》、藏传佛教寺院隆务寺等文化。可以说,黄南已经成为藏族、回族、蒙古族、土族、汉族等各民族文化交融并蓄、共同发展的文化宝库,黄南自治州文化在多元民族文化资源长期交融滋养下已经成为了一种颇具地理气候特色的地域资源。
(二)宗教文化影响巨大
黄南藏族自治区长期以来一直实施政教合一的社会形态,这里的少数民族大都具有宗教信仰,如藏族信仰藏传佛教,基本上所有的藏民家里都有佛堂,每个村子都有嘛尼坑,黄南藏族自治州有大小寺庙将近百座,而且其中不少都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在黄南地区影响深远。虽然随着新中国建立,黄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政教合一的社会模式转变为了政治与宗教分离,但是在黄南甚至整个藏区藏民心中宗教领袖的政治影响力依然非常大,宗教存在的基础依然很牢固。因此,在很大一部分群众心中对宗教的敬畏和寻求宗教作为自己的精神依托仍然占据着主要位置。当然这种宗教文化的存在,在保留其自身形式和内容的同时,又使得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了传播、继承和发展。宗教文化的传播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以及他们的民俗民风,使得宗教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相互融合。客观的来看,宗教文化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但又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对其他思想有天然的排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少数民族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又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近年来,青海地区整体发展,黄南地区文化教育的普及,以及东西部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人们的意识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不可否认宗教文化仍然影响巨大并长期存在。(三)文化交融性明显
我国少数民族的分总体呈现大杂居、小聚集的特点②,黄南地区也不例外。虽然黄南州以藏族为主,但是也存在着蒙古族、汉族、回族等民族。正是因为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为各民族进行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间相互来往,互通有无,使得他们在生活方式以及文化价值方面有了很多共同的特性,形成了既保持了本民族特殊性,又具有了各民族共同性。我们不难发现,在很多时候少数民族间尽管信仰不同,但是在风俗习惯等方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可以说,民族分布特点造就了少数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联系的民族个体,也正是这种文化交融使得少数民族能聚在中国这个大家庭之中。
三、对黄南州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
对于黄南州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从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无论是立法还是政策上。下面的仅从地方对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做出介绍: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立法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文化法为主要内容,同时纵跨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首先,宪法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护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开展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活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安排和发展本地方的科教文卫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所有的文化遗产,不断推进本民族当的文化进步和繁荣。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国家为少数民族地方提供财政、资源和技术上的支持,帮助各民族实现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民族文化建设。
其次,从国家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层面来说,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此外,又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专门的文化权利保护法律,分别从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从地方上来说,自治地方政府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了地方自治条例,如黄南州制定了《黄南州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结合本地实际,对国家立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提高立法实施的可操作性。
再次,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从本部门法的特点出发,明确各政府文化部门及其相关的单位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同时明确了少数民族群众在进行相关的文化活动中所享有的文化权利。如知识产权等法律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做了相关的规定。
(二)黄南藏族自治州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中的具体措施
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十分重视对黄南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上级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领导下,对黄南州文化资源保护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客观上存进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
第一,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申请工作。2006年,黄南州政府根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6]185号)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标准和申报条件,制定了相关普查工作方案,对全州四县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专项的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生态环境、分布状况和保护现状及问题等有了初步的了解,并运用文字等记录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比较全面的记录,初步摸清了本地区文物资源一些现实情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申报做了准备,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可能。
第二,拓展旅游产业,打造文化产业。黄南自治州政府根据本地区民族众多,文化资源丰富的特点,大力发展民族文化特色旅游,打造黄南州特色的文化产业。把对黄南民族文化资源的深入开发和挖掘作为黄南自治州政府的文化工作重点,借助西部大开发和国家政策的扶持,对黄南地区文化资源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研究分析,积极开发文化产品,打造优秀的旅游景点,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本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对黄南藏族自治州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现实中少数民族文化正在被蚕食、被破坏,很多民族传统文化正在失去原有活力,这引起了少数民族的不满。因此,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尊重少数民族文化选择,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参与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迫切和必要。(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佐龙,《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若干问题研究》,载“青海法学网”,网址http://www.aIhUaU.comNewsDetail.aspxid=A1D538A83DCEE1DE,2014年2月23日访问。
[2]徐中起:《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注解:
①王佐龙,《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若干问题研究》,载“青海法学网”,网址2012/12/20http://www.aIhUaU.comNewsDetail.aspxid=A1D538A83DCEE1DE,2014年2月23日访问
②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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