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并存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效力一、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无效.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也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新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在承担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上,其理论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辩权的具体内容上和相应的程度上,其存在着分歧和争论,进行相应的探讨为之必要。本文就承担人能否以债权人和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对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黄立教授认为“加入人之义务,在内容上应以原债务人之现存债务为准,并非因此契约而建立新的债权关系.因此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加入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属于债务人之债权为抵销。”林诚二教授认为“对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债务加入作了不同的处置。在由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中,系以担保原债务为目的,应以原债务的存在为条件,若原债务经撤销或解除归于消灭,承担契约应溯及的归于消灭。但如果是由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其效力不受该原因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综上所述,笔者同意黄立教授的观点。因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而成立债务加入时,其是以原债务为基础,原债务因撤销、解除、无效或有效的免责履行而消灭的,承担人都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从债务的转移原债在债务承担发生前产生了违约责任,利息这些从债,那么是否随债务承担而发生转移?虽然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对此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条看似乎应持肯定回答。但笔者认为这些从债务除非当事人对此达成合意,否则不得转移。因债的相对性之故,所以承担人对于原债的具体情形难于深入了解,对于债务加入前是否发生或者发生了什么与原债相关的其他债务更是一无所知,如果苛以其承担其他债务,则会使承担人的承担风险大幅提升,不利于承担人的保护。当然,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事先向承担人告知,然后再由承担人决定是否仍然承担,但这无异于达成合意。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无约定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协议时,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的追偿权,理论界说法不一,实践中根据债务加入原因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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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唯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不转移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