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标准 酒后驾车 我国酒后驾车BAC标准及检测程序等问题的探讨

实验名称:生日快乐歌程序 组员名单:A706 指导教室:### 日期:2009年11月10日 #include //包含头文件 #define uint unsigned int //宏定义,定义uint 为无符号整形变量 #def…

吴教监〔2007〕10号 关于严格执行禁赌、禁酒及严禁酒后驾车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中,市教师进修校,局直属单位,局科室: 为加强教育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和师德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系统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教职员工遵章守纪,自觉规范…

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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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及检测程序等问题的探讨我国酒后驾车BAC标

张红霞,张先国,邓振华,谢    娜,孔    斌,黄思兴,刘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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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成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四川 成都 610071)

[摘要]  酒后驾车,是全球引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国外对此的检测、处罚等都已有相当成熟的管理。但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实行了血液或呼气酒精检测的省市,其操作和检测等也很不完善。已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做了修改,但关于确定酒后驾车酒精检测值标准及如何实施酒精检测等诸方面的工作,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就酒后驾车认定标准、呼气检测证据价值、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浓度推算、血液检测程序及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规范化此方面的工作。[关键词] 酒后驾车;血液酒精浓度;呼气酒精浓度;标准[中图分类号] DF795.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2072(2004)02-0036-03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五次审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此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做了修改,但至于确定酒后驾车酒精检测值标准及如何实施酒精检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主要结合此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1 全国尚无统一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认定标准

酒精,作为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药物,饮用一定量后会削弱人从事精细工作的能力,如驾车能力。Herbert 和Dary曾对1981 ̄1997年16年中的112篇关于酒精对驾驶能力影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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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综述,13%的文章表明当人体血液酒精浓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BAC)达到0.01% ̄0.02%时,会分散注意力,造成视觉功能损害;27%的文章认为BAC达到0.03%时驾驶能力开始有损害,59%的文章表明BAC达到0.05%时开始出现驾驶能力明显损害,94%的文章认为BAC大于0.08%时会出现严重损害。对于低龄、疲劳及对酒精敏感的驾驶员,BAC值处于更低值时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美国近46%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且酒后驾车(driv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DUI)是美国车祸发生的三类主要危险因素之一。2001年我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超过10万,道路交通事故中每死亡3个人,其中两个是由于违章驾车,另一个就是酒后驾车。世界各国关于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酒后驾车已成为全球“第一公害”— 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世界各国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酒后驾车事故的发生,其中规定酒后驾车血液酒精浓度界值就是其中一项措施。西方国家对酒后驾车的BAC界值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瑞典为0.02%,法国为0.05%,英国为0.08%,而近十年来英国医学联合会一直呼吁政府将BAC界值由0.08%降为

————————————[收稿日期]2003-11-28

[第一作者简介]张红霞(1977-)女,法医学硕士。

0.05%,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美国有47个州将BAC界值由0.10%将为0.08%。1970年日本规定BAC界值为0.05%,2002年修改《道路交通法》,将BAC值降为0.03%,2002年底有8326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是过去35年中死亡人数最少的一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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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下降5.0%。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认定标准,仅有少数省市颁布了地方标准,如上海、四川、重庆、浙江及云南等省市。BAC除重庆规定饮酒界值为10mg/100ml、浙江规定20mg/100ml外,其余省市规定饮酒界值为30 mg/100ml,醉酒界值均为100 mg/100ml。尽管有人认为BAC界值规定的较低有利于威慑驾驶员,但另一方面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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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长期开展。研究表明:BAC界值在0.03%时,就会致人产生欣快感,飘飘欲仙,话多兴奋,可能发生车祸;BAC在0.10%时发生致命性交通事故的比率是清醒者的7倍;BAC为0.15%时则为25倍。并且有研究表明,75%亚洲人体肝细胞内缺乏一种线粒体乙醛脱氢酶(mitochondrial aldehydedehydrogenase),比西方人对酒精敏感,西方国家多将饮酒驾

酒后驾车标准 酒后驾车 我国酒后驾车BAC标准及检测程序等问题的探讨

[5]

车BAC值定为0.05%,结合国外研究成果和相关流行病学资料,建议我国统一标准,将饮酒驾车、醉酒驾车BAC标准分别规定为30 mg/100ml、100 mg/100ml,呼气乙醇浓度(breath alcoholconcentration, BrAC)可按血/气之比2100进行换算。

2 呼气检测的证据价值评价

北美因宪法有“自我服罪感”(self-incrimination)的限制,采取血液检测酒精浓度就受到一定限制,于是呼气检测发展相对较早。呼气检测最早可追溯到1847年,但医学应用则始于1927年美国Bogen发表的一篇论文,他介绍了呼气的毒物检测方法及其与醉酒引起的临床症状、血尿酒精浓度之间存在的相

[6]

关关系,从而掀开了酒精呼气检测方法的新篇章。呼气检测有湿化学方法、气相色谱法、电化学法及红外光谱法,检测仪器有比色型、气体色谱型、燃料电池型(电化学)、红外线型及半导体型。目前,英国、美国、瑞典、荷兰等国家多使用第四代红外线型产品,呼气检测仪有筛选性仪器和证据性仪器之分,因不同的规定及使用说明,同一种仪器在这个国家仅作为筛选性检测仪器,在另一个国家就可能作为证据性检测仪器。

目前限于经济和使用方便,我国市场上主要使用燃料电池型和半导体型酒精检测仪,但后者质量不容乐观。根据2001年我国公安部制订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GA307-2001”,中国公共安全人员对市场上比较流行的几种酒精检测仪进行检验,发现部分半导体型检测仪的示值误差和重复性不达标,所有半导体型检测仪抗干扰能力差,易受吸烟、汽油等干扰,并且它对吹气压力和吹气连续性也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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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燃料电池型检测仪刚刚推出时干扰物质影响大,经过进

一步研制后虽符合上述标准,但结构制作要求高,且成本高,目前只有美国、英国及德国等少数国家可以制造。

自从1998年上海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以来,上海市交警总队查处的酒后驾车案件大为增加,此后许多省市纷纷引进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与血液酒精检测相比,呼气酒精检测有以下特点:易被受检人接受、可迅速得出分析结果、操作简单、易于室外开展。但也有很多因素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一是容易受生物学方面的干扰,如当事人体温升高、呼吸功能缺陷、呼吸形式异常、自身患有糖尿病等;二是干扰物质的影响,受试者呼气中可能含有的内源性或外源性有机挥发物如义齿有酒精存留等,会干扰检测结果;三是当呼气酒精浓度值接近处罚值时,会引起受检者质疑检测仪器的质量可靠性及误差允许的范围;四是呼气不容易保存起来作二次分析,即使勉强作也是麻烦重重;五是受检人合作方面的影响,进行呼气检测时,要求受检人以中等力度呼气达3秒以上,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受检人要么咬住吹气管一直吸气,要么隔着吹气管一段距离就吹气,这些不合作情况就严重影响检测结果。另外,严重受伤的驾驶员也无法合作,这些情况就促使我国交警部门多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来查处酒后违章驾驶,而处理交通事故时多采用血液检测。

必须明确呼气酒精检测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国外一般采取高于规定值的检测结果来处罚,如英国规定BrAC界值为35μg/100mL,检测时进行两次呼气检测,取其中较低的值来处理。当BrAC为36 ̄39 μg/100mL时,若有损伤受检人可能会被起诉;BrAC为40 ̄50 μg/100mL时,受检人有权提出用BAC或UAC(urine alcohol concentration)(法定界值为107mg/100mL)来重新检测,警方应予以准许;BrAC≥51 μg/100mL时,则认定受检人已违法。

3 血液检测值是否代表事故发生时的浓度值值得探讨世界各国对BAC的处罚有效值(the statutory BAC limit)规定不同。大部分国家是根据检测的BAC值及事故发生到检测的时间回推事故发生时的BAC值,如德国采取的全血中酒精消除率为每小时0.15mg/ml,但消除率与性别、年龄、体重、饮食与否、饮食种类及是否有肝脏疾病等因素有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消除率,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消除率,因此很难回推出确定的事故发生时的BAC值。加拿大和美国的一些州则采用“两小时原则”,即将事故发生两小时之内检测到的BAC值作为有效值,超过两小时则按每小时0.10mg/ml回推。英国规定处罚值就是检测时的浓度值,这省去了浓度回推的麻烦,但饮酒后0.5 ̄1小时BAC达最高值,此后开始衰减,从饮酒到驾车发生事故到进医院采集血样,其间经历的时间将影响到BAC值,就容易让一些酒精代谢较快的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国一般是将怀疑酒后驾车的司机带到附近医院采集静脉血,然后送警方检测。目前我国警方仅凭血检BAC值来处理事故,如果BAC值远远高于醉酒标准,结果或许公正,但对于稍低于临界值的BAC值,公正性就值得推敲。这就需要一种适合中国人的酒精浓度回推办法,2003年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

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合作项目 — 《人体内血

[7]

醇清除率的研究》,提出一种浓度推算办法,只是给出一个相对保守的值,而不是真实值,其可行性有待于实践进一步验证。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借鉴美国的标准清醒程度

[8]

测试( field sobriety testings,  FST)。在美国,FST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但如果驾驶员接受了测试,结果就作为驾驶能力是否受到损害的附加证据。这些测试都是检测注意力是否分散的试验,用于评价驾驶员的平衡、协调及完成简单命令的能力。具体如下:(1)眼球水平凝视时震颤(gaze nystagmus):阳性者表明受酒精或毒品影响;(2)行走 — 拐弯试验(walkand turn):命令受试者朝同一方向走9步,然后回头走回原地,重复八个不同的方向。如果有两个方向出错,就记为阳性;(3)单腿直立试验(one-leg stand):受试者单足站立30秒,同时大声数数。连续4次,有两次出错记为阳性。对于未严重受伤的驾驶员就可实行上述测试,以辅助BAC值判断是否真正饮酒超标。

4 关于酒精检测程序等事宜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酒后酒精相关检测程序、保护受检人权益以及履行告之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国外酒后驾车酒精检测的一般程序如下:首先进行筛选性酒精呼气检测,阳性者再进行证据性呼检或血检或尿检。

酒精呼气筛选方面,多数欧洲国家使用随机呼气检测(random breath testing, RBT),如瑞典、荷兰等。在英国,警察只在有合理原因怀疑驾驶员饮过酒、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才有权拦截驾驶员行酒精呼气检测。警方有必要向受检人说明检测的必要性、所用方法及拒绝检测的后果(包括以后的证据性检测),受检人没有合理的原因,诸如口腔和面部受伤、气管损伤及肋骨骨折等,不可拒绝检测,否则视为违法。呼气筛选测验结果阳性者,或者驾驶员佯装甚至拒检而警察有足够理由怀疑他们是酒后驾车时,警察有权逮捕驾驶员。在美国,警方也不允许任意使用RBT,仅在某些州可适用于21岁以下的驾驶员,多数州使用FST,如前述。如果怀疑服用过毒品,还要进行Romberg平衡试验。

酒精呼气筛选阳性者,要进行证据性酒精检测,包括呼气、血液检测,这多在警局或者医院进行。在英国警局里,除非受检人因医疗原因不能提供呼气检样、或检测现场没有获准使用的呼气分析仪、或医生怀疑受检人使用过毒品,否则都必须进行呼气检测。英国政府批准使用的呼检仪器目前有CamicBreath Analyser、Lion Intoximeter3000及Lion Intoxilyzer6000,必须是专业受训人员操作。测试前20分钟,禁止饮酒进食、使用口腔喷雾剂或漱口剂或服用任何药品等,前10分钟禁止吸烟。检测结果处理见前述。美国此方面规定较松,警局内呼检、血检都可以进行。有些受检人试图逃避责任,就不配合呼检,声称自己因呼吸方面的疾病不能向检测仪吹气。现在澳大利亚已有研究证明:第一秒用力呼气量(FEV1)>1.5L就足以完成Lion AlcolmeterSD2路边筛选仪的吹气;FEV1>1.0L并且用力肺活量(FVC)>1.75L,就足以完成Drager Alcotest7110证据性呼气检测仪的吹气。

血液检测方面,英国不允许从昏迷者身上采集血样,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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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检人的知情同意权;美国对送往医院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管是昏迷还是清醒,警察都有权强制采血。采血之前,医生要查看有无采血禁忌证,如血友病,可以的话再决定从什么部位采血。消毒要避免使用含酒精的消毒棉球,将采集的血样分装在两个小瓶中,使之与防腐剂混匀,贴上标签,加盖置于安全处。结果出来之后告知受检人,并给予一份血样。如果警方医生和自己的医生都在场,受检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生来采血。英国规定:如果医生连续三次采不到血,受检人可拒检,并且规定最小采血量为2ml;美国对此都没有规定。拒绝血检的最常见的辩解是晕针。这时,要调查受检人的详细医疗行为,包括他以前有无血液检测史、是否有输血或牙科治疗等需要注射的医疗行为。警察要有能力区分是晕针还是厌恶采血,是不愿意还是不能够提供检样,这些要加以记录。

尿检应用不是太多,英国规定长期静脉吸毒而不能提供呼检者,可提供尿检。要求尿检前留一次尿样,之后1小时再留一次尿样。但在美国多不常使用,因膀胱尿液反映的酒精浓度很不可靠,尽管尿道尿液酒精与血液酒精浓度之比为1.3∶1,但很明显尿道尿液在活体上难以收集到。

目前我国交警部门多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来查处酒后违章驾驶,处理交通事故时多使用血液检测,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此方面暂无明确规定,考虑到事故处理的方便及公正性,参照以上程序,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添加呼气、血液检测的适用条件、拒绝检测后果及注意事项等。

呼气检测使用条件方面,目前我国交警多是随机对驾驶员进行呼气检测。2004年4月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中,对东部、中部及西部不同地区的交警支队、大队及中队配备酒精检测仪作了要求,但只有少数省市对呼气检测结果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情况,建议也将随机呼气检测全国推行,并按检测结果行罚款或其他处理,BrAC处罚界值也由国家统一制订。

血液检测适用条件方面,具体情况各国有不同规定,欧洲多数国家是对随机呼气检测阳性者及送入医院的受伤人员进行血检,美国是对FST阳性者及送入医院的驾驶员进行血检。我国目前多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怀疑酒后驾车的人进行血检,这势必使一些饮酒的驾驶员存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只要不发生车祸,就不会被检测出来。建议根据FST测试及BrAC检测结果,来实行血液检测,扩大血液检测范围。

国外拒绝血液酒精检测多被视为违法行为,要受法律制裁,其处罚同于甚至严于酒后驾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三款规定:饮酒或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果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但对拒绝血液检测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建议添加有关处罚条款。另外交警在执行工作时要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血检的必要性、使用方法及拒绝检测的后果。

注意事项方面,一是要询问并记录饮酒时间、事故发生时间、血液采集时间、饮酒习惯等,必要时使用回推法决定BAC值。二是采血时避免使用酒精消毒皮肤,消毒操作规范化。三是分析检测时注意区分医用检测及警用检测。医用检测检测的

是血清或血浆,而警用是检测全血,如果用血浆酒精浓度来推算BAC,则增加了BAC值的不确定性,因为血液中水的含量不但有个体差异,而且同一个体不同时间也有差异。四是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当事人,采血时要避开心脏或创伤处,因为如果胃内容物残存酒精,且胃内容物进入心脏时,心血的BAC值就人为增加,另外创伤处有细菌附着时可能干扰BAC值。五是检测时,实验人员应对送检血样的情况加以详细描述,如出现凝固、异常稀释(静脉输液治疗休克受检人之后采血)等。

总之,饮酒后体内BAC值受多种因素影响,个体差异也比较大,有必要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检测程序来认定酒后驾车。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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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孙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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