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株洲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地方行业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株洲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株洲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为基本职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调查分析并掌握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基本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开展装饰装修行业的各类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专题研讨、会展招商、行业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 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的交流和研究,搞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活动。
(四) 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保护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七) 参与地方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 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aIhUaU.COm)考评和监督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单位的处理。
(九) 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和技术交流、以及科研、产、供、销的衔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开辟国内、境外市场,拓展新的经营领域。运用网络技术,加快行业信息传播。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