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防护,防范出口食品在原料、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遭受到人为蓄意制造的化学、生物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出口食品安全、贸易顺利发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组织起草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附《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指南》在建立全面食品防护链条、突出食品安全防护重点和关键环节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提高食品企业应对蓄意污染和破坏的能力。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及《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0月9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公众参与”栏目、“草案意见征询”子栏目,点击《关于<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征集意见的通知》,查看相关文件并在页面下方“草案意见征集”栏中提交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linzh@aqsiq.gov.cn。
3.发送信件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四处,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加强出口食品防护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大家的支持!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防护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防护、有效应对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将《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及《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转化为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防护计划。
三、对于新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确认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未建立食品防护计划的,不予备案。
四、2019年5月31日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防护计划进行督查落实;对于未建立或未落实食品防护计划的企业,撤销其出口备案资格。
2015年X月X日
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
(修改稿)
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防范出口食品在原料种植/养殖、原辅料控制、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遭受到人为蓄意通过化学、生物、物理等因素的破坏,或受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出口食品安全、贸易顺利发展,制定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