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定义 全国人大常委建议食安法应明确保健食品定义

  三九养生堂据法制日报8月15日消息,在前段时间刚刚举行的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部分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于保健食品方面的监管都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并且建议食品安全法必须要明确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食品概念仍然不明确

保健食品定义 全国人大常委建议食安法应明确保健食品定义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下称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将保健食品管理纳入到修订草案当中,这是很必要的。”范徐丽泰委员说,在平时生活中,有许多人都经常会购买一些保健食品,将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控制好,并且规定必须要将保健食品的相关功能解释清楚,对于大家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

  “保健食品概念不明确,不便于监管。”龚建明委员表示,因为保健食品概念还不够明确,监管部门在发现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或者品种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时候,就不可以依法处理。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问题,普通预包装食品宣传保健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等。建议对保健食品的定义进行明确。

  孙大发委员则建议,在修订草案附则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定义。原因是这项内容是消费者非常关注的,应当明确其定义、概念,同时也与修订草案正文中相关的内容相呼应。

  应完善进口保健食品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对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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