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富锦市气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经商。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 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因工作确需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七条 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八条 严禁公车借私人使用。
第九条 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通知出车。
第十条 办事人员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
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车辆正常检修,应事先报局领导批准。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值班领导。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领导干部使用公车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公车私用的情况,及时进行教育,并责成驾驶人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多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在单位内部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制度屡禁不止的,按当事人给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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