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即日起至3月10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销毁假冒伪劣物品不得露天焚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产生或经营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电子联单和运输全程卫星定位跟踪。
工商、公安、食药、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及其他违法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或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由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直接填埋液态危险废物最高罚50万元
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禁止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天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禁止将废塑料、废电子产品、餐厨垃圾、废食用油脂、废矿物油等回收利用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