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后发现已怀孕能否撤回辞职书? 陈某于2010年3月1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3年6月3日,陈某向电子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书》,称“本人因身患胃病,需要回家调养,特此提出辞职,请公司于2013年7月3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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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后发现已怀孕能否撤回辞职书?
陈某于2010年3月1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3年6月3日,陈某向电子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书》,称“本人因身患胃病,需要回家调养,特此提出辞职,请公司于2013年7月3日之前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给予办理相关退工手续”。电子公司收到陈某的《辞职书》后,仍然安排陈某继续工作。2013年6月25日,陈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已已经怀孕40多天,并于当天向电子公司邮寄一份《撤回辞职申请》,称“本人因怀孕而影响了胃功能,是在未查明病因的情况下写的辞职书,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现在要求撤回辞职请求。”但是电子公司随即向陈某发出了一份回复函称:“《辞职书》我公司于2012年6月3日收悉并已生效,你于2013年6月25日提出的撤回辞职请求,我公司不予接受”,并同时向陈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7月3日起解除。双方遂此发生争议。
【本案焦点】
陈某先提出辞职,后发现自已已经怀孕,辞职书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2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陈某辞职无效。理由为:
1、虽然陈某先提出辞职,后发现怀孕,但从医院检查的报告单中可以看出,其是在辞职之前就已经怀孕了,是在不知道自已怀孕的情况下提出辞职的,而且从医学角度看,个人怀孕后,确实可能会影响到人体的胃功能,如果当时她知道自已已经怀孕,就可能不会提出辞职,并且辞职单在公司批准之前是不能生效的,何况公司也没有安排她做离职交接手续,其在发现自已怀孕后,就立即向公司发出《撤回辞职申请》的请求,因此应该算没有离职;
2、从依法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双方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陈某提出辞职的行为,首先该行为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行为人意思的真实表示。陈某提出辞职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那么这份协议似乎是有效的,其实不然,因为该辞职行为是在陈某不知道自已怀孕的情形下所实施的,如果
陈某知道怀孕这一事实,其就不会提出辞职,因此陈某的辞职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按照该条法律规定,陈某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已是在提出辞职之前已经怀孕的,就可以申请撤消辞职请求,电子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后发现已怀孕能否撤回辞职书? 陈某于2010年3月1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3年6月3日,陈某向电子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书》,称“本人因身患胃病,需要回家调养,特此提出辞职,请公司于2013年7月3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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