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单位考核对公共基础知识非常重视,考生要加强自己相关的知识。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跟行测一、
1、邓小平理论的形成
首先,邓小平理论是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产物。
近代,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精神批判,产生了近代空想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思想史的开端;马恩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思想成果,总结了工人运动的经验,运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和一般规律,找到了埋葬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力量。
其次,当代国际形势的新发展所形成的新的时代特征,要求社会主义顺乎世界潮流,反映时代变化,这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国际大背景。
2、邓小平理论的探索与实践过程
十二大以后,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及时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初步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
十二大到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十三大系统地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理论方面取得的成果,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任务、动力、条件、步骤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问题,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轮廓。
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基本内容做了全面的概括和论述,并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邓小平理论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3、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首要问题
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其二者的共同要求是: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首要问题是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首先,我国已具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
其次,我国尚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是经济建设,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主要矛盾的解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6、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是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7、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首先,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其次,就我国来说,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最后,发展生产力,建立强大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条件。
公共基础知识跟行测二、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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