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政府正式出炉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小作坊以及小摊贩的管理问题。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和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主体责任】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加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社会共治】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备案登记】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施备案管理。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