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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济南的公交车上发生了奇葩一幕,一名女乘客频频骚扰身边的男子,男子不堪其扰,大吼一声“你干什么!”司机停车查看情况,女孩却一言不发。车队书记称,这个女孩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了。夏季到了,又到了性骚扰的高发期,女人被性骚扰大家总把原因归结为女人穿的太少,男人在遭遇性骚扰时难道也是穿的少吗?很多网友留言说:男人被性骚扰就应该不出声,默默的享受这突如其来的快乐(反正是占便宜,不吃亏),这显然是一个谬论。
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性骚扰是对人格的严重侵犯,会带来一定的心灵创伤。我们来看看我国对“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穿的多少是每个人的自由,可以“骚”,但不可以扰!无论男女,对别人性骚扰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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