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诱惑侦查吗?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诱惑侦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诱惑侦查的必要性目前犯罪方式日趋先进,手法日趋隐蔽,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日趋困难,特别是一些重大犯罪,例如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无明显被害人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利用传统的一些侦查手法难以将其侦破,因此诱惑侦查的作用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1)是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总的治安形势较好,但是,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有所抬头,有组织犯罪有所增加,抢劫、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大案要案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威胁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黑恶势力,有必要采用一些特殊侦查手段对那些难以查证、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这些犯罪的猖獗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2)是侦破特殊案件的需要
随着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特别是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制造和贩卖毒品、诈骗、网络犯罪等犯罪的增多,靠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控告、举报后进行现场勘察、搜查等传统“被动型侦查”方法已经不可能达到侦破案件,捕获嫌疑人的目的。因此,允许侦查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主动型侦查”,即诱惑侦查,实属必要。
(3)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
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限制太多、太严,只允许进行“被动型侦查”,不允许进行“主动型侦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同时对诱惑侦查的限制,除了对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限制外,还必须通过制裁实施违法诱惑侦查的有关人员,对违法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对违法诱惑侦查的案件不予起诉、不予定罪等办法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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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构成要素是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在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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