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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工作的思考
如何阻止不良道德与违法二者“联姻”,是农信社案件防控工作所要致力解决的核心问题。以笔者拙见,至少要处理好依据与保证、规范与使用、动态与静态、目标与手段的辩证关系。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点击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其中金融部门特别是农信社的案件,带有明显的行业和职业的印记。本文就农信社发生的一些案件,从分析人、制度、执行三者的辩证关系入手,阐述案件产生的深层原因,旨在探索做好农信社的案件防控工作的方法。
近期各地农信社发生的案件,有两个最突出的特征:一是以违法违规金融业务为手段,二是作案者有着共同的不良嗜好。
上述特征说明:农信社发生的案件绝大多数带有职业印记,是不良道德与违法违规金融业务“联姻”的孽生品。那么如何阻止二者“联姻”呢?这是农信社案件防控工作所要致力解决的核心问题,应处理好依据与保证、规范与使用、动态与静态、目标与手段的辩证关系。
处理好依据与保证的关系
数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省、市联社的法规制度,可以装册成为系列大典,内容不仅是全方位的,而且还根据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各县联社又结合本辖实际制订了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有的多达近200项,信合系统制度比较健全,可是案件还是频发。究其原因,除了规章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外,主要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执行是人与制度之间的纽带,二者不“牵手”,人就不受制约,“牵手”不紧,制约便无力,换言之,再健全、再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便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规范是一切经营管理的依据,但是,规范不封闭等于无规范,因此必须以加强执行力建设为保证,进一步完善执行的规范、监督的规范、反馈的规范和执行结果的赏罚规范等等,形成严密的内控机制。只有在不断完善这些规范的同时,脚踏实地加大执行监督和查处问责力度,切实做好案件治理工作,彻底排查风险,真正改变案件防控“上热下冷”的现象,才能使规章制度得以落实,才能减少直至杜绝案件及违规问题的发生。
处理好“规范”与“使用”的关系
领导者靠使用规章制度来规范人,那么这里就有一个“规范”与“使用”的关系。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曾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执政者的腐化。”这就是说,管理者不能只使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别人,而自己不受约束,为所欲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样必然导致管理者的腐化。一旦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祸及的就不是一个人,管理者的职位越高,祸及范围越大,危害程度越深。显然,抓各级使用规章制度的人,比抓用规章制度规范人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用什么样的人掌权是十分关键的。
许多案件证明,基层信用社主任已成为案件频发的高危群体。从其犯罪轨迹看,赌博、放高利贷、购黑彩是金融单位负责人犯罪的外动力,严禁放高利贷、戒掉打麻将和买彩票等嗜好是从事金融职业的需要。因此,在农村信用社中,必须对基层网点负责人的日常行为加强监督,对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要严加管理。选拔领导干部时,坚决杜绝“带病”提拔,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中,应该考察其是否有赌博、买彩票等嗜好,对于无德、好赌、胆子过大、私欲太强的人不能提拔使用。在现任的领导干部考察中,一经发现这“四种人”,就应立即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没有“好人”,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不会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案件防控工作出现“上热下冷”的现象也不足为怪了。
处理好“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活”就意味着极大的变数:没有责任感,能使规章制度执行走样;为了私利,可以钻规章制度的空子,变通规章制度„„可见,规章制度落实如何关键是“动态的人”。
客观地说,基层信用社员工常年生活在农村,与其他金融部门员工相比,总体素质还有着一定的差距,这是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内在原因。正如有人所言:“对于有德之人来说,即使制度有漏洞,也不一定出事;对于无德之人来说,即使制度无漏洞,也不一定不出事”。所以不能就规章制度的要求,来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必须与抓人的综合素质教育相结合,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思想品质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要用案例教育警示员工,做到警钟长鸣,使之消除侥幸心理,
真正认识到违规违纪不仅危害社会、危害信用社,也危害自己和家庭,从而提高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信用社规章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处理好目标与手段的关系
任何一个经济实体运转的根本目的,就是力求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否则这个实体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但是,一些基层信用社领导没有真正明白:基础管理是保证并促进经营指标完成的必要手段。因此,在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下,重经营指标,轻基础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总认为基础管理是虚的,经营指标才是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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