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 醴陵市公安局 醴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醴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
醴劳字[2008]01号
醴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醴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醴陵市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醴陵城市规划区内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失地农民亦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登记
第三条 《试行办法》所称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醴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含专科学历以上的学生);18周岁以下其他非从业的人员亦在此列。
第四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是指参保登记时已满18周岁和60周岁的居民;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在醴陵经商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凭城镇户口本、和醴陵市公安局颁发的“暂住证”,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试行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一个家庭中有多名居民同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整体参保。
第六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以下几类人员参保时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当年度有效的《醴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鉴定为一级、二级残疾人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五保户”、“三无”人员,需携带由民政局发放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四)18周岁以上的学生需携带《学生证》。
第七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以家庭为单位填写《醴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一、二级残疾人员、“五保户”和“三无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后,可随时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前参保的,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7月1日后参保的,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在异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和退休金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的,原则上不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其他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从办理户籍一年以后参加醴陵城镇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 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参(续)保和缴费期,城镇居民参(续)保登记、缴费及补助确认等手续一律在参保缴费期内完成。信息变更以及新生儿参保手续可随时办理。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续)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3元/人的代办费,市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各街道、社区完成参保人数、基金征收情况予以分等级拨付。即各办事处所辖区内参保人数年终结算时达到应参保人数80%以上的,按3元/人拨付;达到60%以上的,按2元/人拨付;60%以下的,按1元/人拨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按办事处或社区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到指定地点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再凭缴费凭证领取《醴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
第十四条 缴费期结束后,各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编制本辖区城镇居民参保情况汇总表(含财政补助人员名单及应补助款),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各办事处、乡镇上报的参保情况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安排和配套资金并按规定拨付。
第四章 医疗保险关系变更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但在缴费后至下一保险年度前(1月1日)发生上述异动情况的,参保人可持户籍变动证明材料和缴费收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高中或职高、中专(技校)毕业时,当年不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类别、身份不变。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如按规定转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三个目录”)的使用管理规定,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省、株洲市如有增加城镇居民医保“三个目录”的通知,醴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一级以上医院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保险年底内在“三个目录”规定内的基本医疗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总额。《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报销比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权根据每年资金运行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按《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续保。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终止后需重新参保。
第二十三条 符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条件而在2008年未参保的,在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开始,并实行6个月的医疗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不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即在上年度10月1日至11月30日缴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从参保的下一保险年度4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时间新参保或重新参保的,缴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的30天后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因在醴陵不能诊治的疾病,需经湖南省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三甲医院)医保科核实后,报医保局审批才能转往上级医院诊治。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的、探亲、休假等情况因急病在外地医院住院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未批准或特殊情况未在48小时内申报的,再增加个人负担10%,再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算。
第六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提供的身份证明是指成年居民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户口簿、参保登记时的供养(监护)人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办理。办理住院手续时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补齐。逾期不能提供的的,医疗费用自负。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确因身体原因引起的或儿童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经医保局认可后先行支付20%后再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医保局医审股(0733-3222769),条件允许时,应转回定点医院治疗。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醴陵市内医保定点机构发出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定点医院;属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局与定点医院结算。目前醴陵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成为我市居民医保首批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在启动居民医保工作时,应增设居民医保窗口,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医保导诊、结算、宣传等工作。
第三十条 转诊以及探亲、休假等情况因急病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先由患者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终结90天内,凭有效证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医疗保险处结算费用。结算办法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定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同《醴陵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一并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另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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