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余姚的小张因牙龈疼痛到镇上的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小张为牙龈红肿出血,给小张做了冲洗上药,并配了替硝唑、西吡氯胺含漱液等药品。
5天后,小张因口腔大出血被送往当地三等乙级医院抢救室抢救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第二天,小张又转院到上海医治,仅仅两个多月后,小张因病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
小张去世时年仅24岁,白发人送黑发人,这让小张的父母心痛不已。
小张的病情始发于牙龈疼痛,为何那时没有发现有血液病呢?
小张父母查看当天的就诊记录及配药情况,发现当天开具的用于治疗“急性龈炎”的替硝唑胶囊属于血液病禁用药品,小张父母认为卫生院在发病初期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从而明确诊断、早期治疗,反而使用了加速病情恶化的药物,导致小张病发仅3个月后就离世。
2015年8月,小张的父母将该卫生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卫生院诊断错误,应对小张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
为了查明儿子小张的死因与卫生院的错误诊断存在联系,小张父母还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报告指出,替硝唑胶囊虽为血液病禁用药品,但医方在了解小张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均无异常的情况下小剂量、短时间服用,并无明显不当;
而且小张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系自身疾病,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起病急、进展快,呈进行性发展,在卫生院就诊后5天病情即明显恶化,是自身疾病进展的结果。
鉴定结果认为,卫生院的行为与小张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卫生院在初诊基础上让患者小剂量、短期服用替哨唑,对患者的病情进展亦无明显影响,这些事实与小张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余姚法院判定:卫生院对小张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此后小张父母上诉,日前宁波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