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诽谤”这个词的意义。
《吕氏春秋》中有“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诽谤之木”是什么呢?相传尧舜时于交通要道竖立的让人在上面写谏言的木柱,这就是诽谤之木。不难看出,这里的“诽谤”,即是“谏言”。
大家都熟悉的《邹忌讽齐王纳谏》,就是那篇有个男人问他大老婆和小老婆他和别的男人谁美那篇,没记错的话高中语文老师应该还要求“熟读并背诵全文”,其中有“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
据传“诽谤”意义的变化和此有关,齐威王田因齐采纳邹忌进言,大刀阔斧整治吏治期间,立与人等高的“诽谤之木”,上挂木牌,国人隶农,百官商贾均可对时政加以评点进言,书之于木牌之上,官府定期收集木牌,直送齐威王处。由此,齐国官风大为改观。
齐威王之后,齐国官场奢靡安逸之风复燃,“诽谤之木”越立越高,逐渐人不可及,书牌进言事便成了天下笑谈,由此,千百年后,诽谤一词便为现世所用的贬义。
《韩非子·难言》:“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 唐朝元稹《同州刺史谢上表》:“然臣益遭诽谤,日夜忧危,唯陛下圣鉴照临。”可以看出,这些“诽谤”都有以不实之辞诋毁中伤别人的意义。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天下后,丞相李斯上书说,“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
李斯跟秦始皇说,皇上已经统一天下了,但是还有许多治私学的人对皇上的诏书不服气,有些人在心里反对诏书,有些人在街头巷尾群集非议诏书,任由他们这样瞎搞的话,就会使皇帝的威信下降,下面的臣民就会搞团团伙伙、山头主义。
秦始皇批示:“可。”就是,谁再乱说诋毁皇上,搞他!
从此,就有了“诽谤罪”。秦代犯诽谤罪者,按法,当死;在斩首之前,还要先割去舌头。(《汉书·刑法志》)
汉承秦制,汉皇朝建国伊始,相国萧何将秦法稍加删减,就成为汉法。所以秦代若干严刑峻法包括诽谤罪,在汉初都保留进汉法了。汉文帝接受了贾谊的意见,于汉文帝二年五月,下了一封取消诽谤罪的诏书:
“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史记·孝文本纪》)
汉文帝说,咒骂皇帝与诽谤皇帝一概不治罪,要不然那些有才能的人怎么跟你玩啊?
不过,后世皇帝可不这么玩,汉武帝推行币制,主管财政的官员颜异表示反对,武帝不悦。后来,有人在颜异面前批评朝政,颜异未加反驳,只是冷笑一声。延尉张汤弹劾道:身为九卿重臣,不公开表示意见,而是在肚子里诽谤皇帝,这叫“腹诽”,属“大不敬”!颜异因此下狱,死在监狱里。
这里又出现一个“大不敬”,“诽谤”皇上也是“大不敬”。那么“大不敬”是什么罪呢?这可是“十恶不赦之罪”。
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说。
这“十恶”中的“大不敬”是指冒犯帝室尊严,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一种行为都在这个罪名里,诽谤当然也是,必杀无疑,遇到“大赦天下”都救不了你。
可见,皇上诽谤不得呀!
来源:“历史地理知识”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