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债权 股权转债权 “股权”“债权”结合论

作者:张明

中国经济问题 1996年12期

股权转债权 股权转债权 “股权”“债权”结合论
  作者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股权论”和“债权论”都有优点和缺点,应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产权改革,把国有资产分成两块:一块转化为股权、一块转化为债权,这样可以兼收二者之长而避各自所短。  中国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益几十年来一直不佳,这已成为举国上下共同担忧的问题,而究其效益低下之根本,我们最终不得不回到企业的原本意义上去探寻。至此,产权问题这个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企业的痼疾终于得见天日。于是,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治其“本”;“九五”计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的举措以治其“标”。这种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对于治“本”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究竟如何进行呢?这正是目前争论的焦点,理论界各执一词,企业界莫衷一是。本文试图从企业的原本意义出发,对目前存在的两种主流观点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种新的见解,以期给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目前,有关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主要有两种论点:一种流行的看法是将国有资产转换成国有股权,吴敬琏认为:“法人化改革的第一步,可以将原来的国有资产划分为归各级政府的资产经营部门(投资公司、持股公司等)代表持有的股权”〔1〕。为了论述的方便, 我简称该理论为“股权论”;另一种观点是将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债权,张维迎认为:“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而不是股权,让国家变成债权人更为有效,对国家本身也更为有利”〔2〕。同理,我简称该理论为“债权论”。 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渡经济中,这两种理论都有偏颇之处,下面分别对其分析。  一、对“股权论”的思考  “股权论”认为:国有资产应该变成国有股权,将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各种公有制法人分散持股;这些公有制法人包括各级政府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其他企业、养老基金会、捐赠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建立以后,出资者不再保持对已入股的财产直接控制,而是将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交给由他们挑选出来的经理人员行使。我认为除政府的投资公司外,对上述其它形式的公有制法人所占份额不能过于乐观,所以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假设是这样一种典型模式:国家组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为控股公司的股权,即控股公司的经营者(一级代理)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是控股公司的代理人,是国家的二级代理。明确这样的关系后,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1.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成本太大。

  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当国家作为股东领取剩余时,它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监督控制职能,否则剩余就很难保证。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空泛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找不到它的人格代表,这样国家只有委托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对企业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国家通过一个中间环节对二级代理的企业进行监督,因而其信息的失真和“噪波”可想而知,信息是很不完全的,在这种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督企业将是一项成本很高效率很低的活动,这样无疑增加了委托代理成本。  2.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应,不利于公平竞争。  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对企业拥有极大的控制权,但由于他们并不是最终的剩余索取者,因而对他们来说,国家股实际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应所致),也就是说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对于所拥有的国家股控制权可以由个人的“灵活”偏好来行使,而不用担心其后果,因为盈亏都是国家的,与己关系不大。这样便产生了机会主义,在选拔企业的领导者时,某些并不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可以通过贿赂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者而取得企业领导位置。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于是廉价投票权变成了生产腐败的温床。  3.国家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有走回老路之嫌。  国有企业的资产中,国有资产占绝对多数,因而国家享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企业的重大经营举措势必要受到国家节制。市场经济要求各个经济主体按照市场规律来决策,而被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很难不遵照其委托人的意愿而一味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行事;而且,就国家这个概念本身来说,其首要功能并不是经济,当国家以非经济的目的来要求企业时,企业也只能照办。这样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与以往的国营企业似有相通之处,因而有走回老路之嫌。  二、对“债权论”的分析  “债权论”认为:当国有资产转换成债权时,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甚至无须直接与企业打交道,国家完全可以把资产委托给银行经营,自己做收利息。当国家作为债权人领取固定收入时,它仅仅是个后备所有者,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国家无须从事高成本的监督工作,而把这项工作留给其他资本所有者;只有当企业无力支付那份固定收入时,国家才接管监督职能。这样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是可以“旱涝保收”的。而且,国有资产债权化可以大大节约代理成本,还有利于将最有才能的人选拔到经营者的岗位上。不过,这里面不难看出有如下问题需要思考:

  1.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  国有资产债权化后,国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企业破产时才接管企业,平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再干涉,这样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极为不利。因为作为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代理人,为了获取更大剩余,他们极有可能掠夺性地使用国有资产,对于这种短期行为,国家难道只能仅仅满足于那点利息而坐视不管吗?而且国家还很难发现到这种行为。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完全有可能采用内部消费、做假帐等手法,把国有资产转化为股东的私人财产或企业员工的隐形收入或其它非国有财产,这无疑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很大缺口。  2.企业破产时,国家损失最大。  企业破产时,国家以债权人的身份接管企业,那时企业满目疮痍,国家接管只不过是在收拾一个烂摊子,按照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股东只以自己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而已转变为债权的国有资产的损失又怎能补偿呢?而且国家对经营者也无可奈何,总不能把一个破产的厂长仅仅因为经营不善而绳之以法吧!何况市场经济下,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普遍的、必然的经济现象。结果,破产损失最严重的将是国家。  3.另一种意义上的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债权化后,国家一般不再过问企业的经营,而由其他股东来经营企业,包括个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第三者”来插足于国有企业承担股东的角色。首先,这在当今中国国有经济的改革实践中其代表性难以乐观,虽然非国有经济已占半壁江山;其次,“第三者”只需花少量的资本就可驱动庞大的国有资产为其资本增值服务,而国家只能从中取得一点利息,这种国有资产收益的损失是否也可以看作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流失呢?!  三、“股权”“债权”结合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资产完全股权化或完全债权化都不是最佳办法。完全股权化导致机会主义和代理成本大增;完全债权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那么,是否存在一种两全齐美的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其实,通过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股权论与债权论的优缺点正好互补,即股权论的缺点正是债权论的优势,反之亦然。例如股权论的高委托代理成本,低国有资产流失正是债权论的反向所在。因此,完全可以这样设想,可把国有资产分成两块:一块转化成股权,一块转化成债权,这样做正好可以兼收二者之长,避其所短,很明显具有下列意义:  1.可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国有资产部分股权化后,国有股权只占整个企业股权的部分比例,还有其他投资者占有公司的股权,这样按股权成立起来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能有效地监督企业经营者,使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2.可以形成一个选择企业家的公平竞争机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问题。  由于国有股权只占企业的部分比例,由于董事会各方的权力制衡,所以“廉价投票权”失效,机会主义的温床消失,这样就能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真正的企业家崭露头角。同理,政府也不能随意对企业发号施令、指手划脚了,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痼疾得到根治。  3.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由于国家对企业的部分参股,可以监督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国家的部分债权,国家可以无风险地领取固定利息收入,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国有资产适当比例的股权与债权组合,可以使资金成本最小,而使经营收益最大化,这无疑使国有资金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当然,股权与债权如何分割这一点很重要,它对上述产权改革的效果影响很大。我认为,二者的分割要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具体情况而定。有些行业或企业可以多数控股,有些企业可以少数参股,少数企业可以卖掉。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个公司股权和债权的分割只是投资组合中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通过一个数学模型来解决。该模型已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莫迪利安尼(F.Modigliani)、米勒(M.Miller)和马科维茨(H.Markowitz)等提出,即关于公司资本结构的“MM ”理论和修正的“MM”理论以及平衡理论,他们为此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根据这套理论建立起来的数学模型可以找到最佳的分割方法使公司资金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不过这是根据美国成熟的公司运作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模型,我们在使用时,应结合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的经济特点,对其中的某些参数作适当修正,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注释:  〔1〕吴敬琏:《通向市场经济之路》,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  〔2〕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92页。

作者介绍:复旦大学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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