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全面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明确“黑名单”管理范围。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信息。
全面实施“黑名单”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认定和公布,重点对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发布“四品一械”违法广告、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五个方面的“黑名单”进行管理。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和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全省统一、由下而上、逐级公布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集中公布和省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的的指导、监督、集中公布和市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第二章 纳入范围和公布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
(四)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
(五)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受到第六条(一)、(二)项行政处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一并纳入黑名单公布。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