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市政府印发《攀枝花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5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点多面广,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特别是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指导思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我市制定了本《办法》。
对查证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利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对我市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举报下列5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一是举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加工、进出口,以及畜禽屠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举报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及食品贮存、运输、进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举报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举报其他涉及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举报人包括哪些类型?
《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发现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向哪个部门举报?
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由负责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主要包括:涉及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产品、养殖产品、水产品)生产,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畜禽屠宰加工等方面的,向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向市、县(区)质监部门举报;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经营、食品商标、广告等方面的,向市、县(区)工商部门举报;涉及生活饮用水、餐具和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涉及食品进出品方面的,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综合监管执法的,向承担对应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局举报。
为方便群众举报,相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受理范围等事项,举报人可以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查询,也可以直接到相关办公地咨询。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12331;
农业(农牧) :12316;
工商行政管理:12315;
质量技术监督:12365;
市卫生计生委:3333462;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361039。
五、如何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通知书。
六、举报奖励由哪个部门办理?
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