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条例》着力解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疏堵”结合,破解监管难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条例》立足基层现实,填补监管空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条例》对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登记材料、登记受理程序、登记条件、登记信息变更和登记证注销等进行了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责任、原料控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赋予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等监管手段。
《条例》着眼统筹兼顾,注重务实衔接。《条例》简化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程序,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点,对无证生产、违反生产规范和禁止性规定、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处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违法处理废弃物等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连带责任、再从业资格限定等规定。 (古晓杰)
陕西出台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本报陕西讯 7月30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要求悬挂健康证明。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定义、设立条件及政府责任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的出租者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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