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笔者认真学习了全部内容,尤其是对新增加的亮点内容仔细研读后,笔者发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内容有重有轻,轻重有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重监管,轻许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制度,改为实行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取消了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禁止性规定。
这些“重监管、轻许可”的规定,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体现,而且从立法层面改变了过去食品安全“重许可、轻监管”的思维,对实践中执行“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具有推动意义。
二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增设行政拘留处罚措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的违法行为,首先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首次增设拘留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增设行政处罚措施,加重行政处罚额度,从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这些规定,不仅从立法层面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而且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对打击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是法律责任轻重有别。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是严重违法行为加重处罚。①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②对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最高可以并处货值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并增设拘留行政处罚措施;
③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10万元罚款。二是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依法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只需要依法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这些“轻重有别”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依法合理地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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