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樽清酒斗十千,玉盘珍羞值万钱。” 李白的诗句常被人用来形容酒美价高。然而,长沙市的汪某、汤某等人用绵竹大曲等低档白酒灌装至茅台、水井坊、国窖1573等高档白酒的空瓶冒充高档品牌白酒来销售获利。
日前,涉案三被告人均被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始,被告人汪某提供茅台、水井坊、国窖1573、湘窖、酒鬼、五粮液等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等材料及绵竹大曲、泸州老窖等低档白酒,由“何姓男子”(身份未查实)“和被告人汤某将低档白酒按比例勾兑,灌装至高档白酒的酒瓶内并包装制作成假冒的茅台、水井坊、国窖1573等高档品牌白酒,进行加工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往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等地。
其中,被告人汪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064100元,汤某生产金额为239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明知是假酒仍从汪某处购进在其经营的商店销售,销售金额为9万余元。
经审理,双峰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汤某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夏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夏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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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主犯杨某在未办任何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屠宰千余头生猪,因而获刑11个月。
2016年2月至8月期间,杨某在长沙天心区黑石铺街道私自建起了屠宰场,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自行采购生猪并批发销售。同时,他还以每宰杀一头生猪26元的薪酬聘请王某(另案处理)来宰杀生猪。
经查,在杨某两人非法屠宰生猪的6个月内,共私自宰杀生猪1301头,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余万元,每头生猪获利60余元,扣除王某工资2.7万元,杨某则获利约5.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的批准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杨某非法获利所得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