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传染病防控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可从疾病防控业务频道下载),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9日原卫生部印发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docx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15年版)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