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制是发源于欧美地区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
美国于1947年《国家安全法》正式设立了这一委员会(简称“NSC”),此举开启了美国安全战略决策体制的新时代。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NSC已经成为美国总统安全决策程序的核心要素,成为领导和整合美国军政情报与决策机构的综合性网络,成为美国总统制权力要素的基本支柱之一。
在1947年《国家安全法》中,NSC的基本职能被界定为“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以便能够使这些军事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更有效地协调。在机构设置上,总统担任主席,负责召集会议,法定成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等国家安全要害部门领导人,同时设有办公室及相应文职人员。“国安会”主要职责是:统一有关美国国家内政、军事和外交政策,向总统提出建议。但不是决策机构,不能制订政策,只是总统有关安全政策的统筹、协调、参谋机构,是与国务卿密切合作,协助总统制订长期对外政策的思想库,是为总统提供有效军事建议的智囊机构。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会上达成的意见,须经总统采纳,才成为政策。但自“国安会”成立以来,历届总统大多很倚重,特别是处理重大危机时,常要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实际上成为美国政府讨论和研究重大对外战略决策的核心组织。
对于美国总统而言,存在两种决策辅助系统:一是高度私人化、非制度化的顾问小圈子,由自己绝对信任的少数精英人士充任,这一系统一直存在并对总统决策构成极大影响;二是像NSC这样的高度制度化与程序化的正式制度。而NSC内部也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要素:一是由总统、副总统及军事部门、行政部门领导人联合组成的正式委员会;二是由文职秘书负责的委员会办公室。杜鲁门总统通过加强委员会办公室来抑制正式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逐渐将该办公室建构成总统办公室的一部分,使之更加接近于非制度化的私人顾问系统。艾森豪威尔及其后的美国总统大体沿袭了这一思路。艾森豪威尔的制度创新在于建立了“总统国家安全事务特别助理”(又称为国家安全顾问)制度,人选由总统自行任命,无需通过参议院批准。该助理负责管理NSC办公室,执行跨部门政策协调功能并直接向总统负责和报告。一些赫赫有名的美国精英都曾担任过这一特殊职位,比如邦迪服务于肯尼迪总统;罗斯托服务于约翰逊总统;基辛格服务于尼克松总统;布热津斯基服务于卡特总统;等等。
当然,对于明智的总统而言,他们需要同时依赖私人顾问系统(NSC办公室及国家安全顾问可整合入这一系统)和正式委员会系统。这两大系统的情报和建议有着不同的分量和价值:私人顾问系统更加可信,对总统更加忠诚,所提建议可以超脱部门利益,但也有剑走偏锋的视野局限;正式委员会系统更为正规和全面,情报和建议更具综合性,但也存在部门化的缺陷。总统正好借此兼听则明,取长补短,相互验证,从而做出最优决策。在艾森豪威尔之后,911事件之前,NSC已逐步丧失了二战后初期(aIhUaU.COm)那种通过军事官僚制驯化总统制的政治雄心,开始积极务实地承担起国家安全决策咨议与协调职能,而总统在坚决捍卫宪法下的总统制地位之后也开始与NSC开展积极合作,使得这一正式委员会系统与总统的私人顾问系统构成总统安全战略与决策的共同支柱。
需要指出的是,总统制之所以被许多新兴民主化国家所看中,主要是因为总统制有助于维持政体与政局的稳定。在总统制下,总统(与各州州长)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并有固定的任期。而在议会制下,行政首长及其所属政党必须取得议会中的多数。这种多数通常很不稳固。再者,在总统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分离,立法机关的成员不能担任内阁成员。这样使得行政首长在组阁时不太受其所属政党的牵制。导致批评总统制的主要依据是九十年代之前总统制在拉丁美洲的不良记录,如导致独裁、政变和政治僵局等。但是,九十年代以来的拉美政治发展表明,总统制在拉美已经越来越成功,绝大多数国家不仅维持住了民主制度,而且实现了民主巩固。相反,议会制在南亚的危机却远远没有结束。巴基斯坦的长期动荡和印度政府的频繁更迭,孟加拉国历史上的频繁政变,斯里兰卡也于1978年从议会制改成了总统制。
总统制的优点及缺点:
优点
1.总统在任职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而倒台的风险,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适应形势的变化。
2.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反对党在可有效的制衡总统的同时,减少发生宪政危机的可能。
3.在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aIhUaU.cOM时,反对党同样可以有效的制衡总统,并且总统制的反对党不会像半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反对党那样容易被边缘化。
4.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总统任期过长而走向独裁的局面。(只适用于有限制连任次数的国家,但多数亚洲及非洲国家并没有限制连任次数,她们之总统皆为长期执政的独裁者)
5.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趋向专业化。
6.技术官僚不会因为政党轮替而受到过大的影响,对政策的连贯性有益。
7.鲜明的三权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个部门形成独裁。
8.长远所消耗的选举经费比半总统制和议会制要来得少。
缺点
1.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行政与立法常在个别问题上陷于僵局。
2.如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与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其下台。
3.任期有限,即使称职的总统最多也只能连任一次。(只适用于美国等限制连任次数的国家)
4.对于没有连任限制的国家,易形成独裁统治。如非洲及亚洲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总统专制的局面,她们的总统皆长期执政。
5.总统权力非常大,易形成独裁统治。如中美洲及南美洲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军事强人专制的局面。
6.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使监察或批评容易流于空谈。
7.必须定期消耗庞大选举经费。
8.除了政党没有严重冲突的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9.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来源请求]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