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案例
许某与王某订立了一份民宅建筑工程合同。协议约定,许某为王某建造两层共8间房屋,王某按平方给付工程款。该房于97年底建成,98年春节前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即与许某交涉要求其维修。之后,王某即向当地建委和消协投诉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拒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许某委托其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王某提出反诉,认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许某履行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后经鉴定为“墙体开裂,地面下沉,防水层漏水,房屋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因王某未对房屋维修进行评估,法院逐作出王某给付工程款16540元的判决。
之后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履行房屋质量的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房屋质量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王某的房屋维修费用需12640元,一审法院即作出许某应支付12640元维修费用的判决。
许某不服,认为王某的房屋已超过包修期限,自己不应再承担维修义务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依法进行了调解,许某自愿给付该房屋的维修费用。
说法
上述案件中涉及房屋建筑的质量保修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确定”。
第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气、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房屋的基础建设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这个合理寿命年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寿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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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姨工程,供热、供拎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2,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接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员及联络办法,保修答复和处理时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一睁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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