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保险行业由于其专业性强,业务运作和政策规定特殊,平时税务干部对其特殊政策了解不多,接触较少,税收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经过特殊培训,检查中往往只查处一些共性的问题,对保险公司个性的问题很难发现。去年总局组织的对某保险公司的检查中,XX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有好多方面走在了前面,得到了总局的表彰。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财产保险行业个性问题及检查方法总结如下,以便今后探索和完善行业内税收管理方法,加强对财产保险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财产保险企业概述
(一)财产保险公司组织架构。保险公司规模较大,面向全国开展业务,一般实行四级运营管理模式,即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或称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四级机构),成立承保中心、理赔中心、后援中心;按照产品线管理一般分为车辆保险部(负责商业险和交强险)、财产保险部(负责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险)、船舶货运保险、责任信用保险等部门;有的保险公司成立团体客户中心、个人客户中心、理赔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脑精算中心、行政财务中心。
(二)财产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财产保险企业财务核算主要集中在地市级以上机构,越来越重视数据的集中管理,并且存在逐步向上集中的趋势,有的实行全国一本帐或者全省一本帐,但不管怎样,各地区都能单独的核算。政策高度统一,除各公司的个性问题外,各公司的共性问题核算方式方法一致。
1.账簿:一般设置到地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没有设置单独账簿,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其账务处理由地市级分公司统一操作;
2.账务处理集中在地市级分公司以上机构;
3.特殊会计科目。资产类: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预付赔付款、代付赔付款;负债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付分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应付赔付款、保户储金及投资金;损益类: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二级科目包括直接赔款、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支出、承保费用、管理费用。
(三)保险业务主要术语。
1.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即签单保费,直接反映了本期的展业成果,由于此项指标直观且数据较易取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用非常广泛。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指标,习惯上计算业务增长、市场份额等指标时均以该指标为基础。但保费收入指标有局限性,主要是因为保费收入是在保单起保日期全额确认入账,没有反映当期承担的保险责任,不是真正权责发生制意义上的收入概念,不能用该指标去与其他行业进行收入比较。
2.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保费收入-(应收保费期末余额-应收保费期初余额)。实收保费反映的是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保费,即保费收入剔除了应收保费变动。应收保费剔除了收款风险,因此对日常应收保费的管控有积极作用,因此在考核中应用也较为广泛。
3.已赚保费。已赚保费是真正权责发生制意义上的收入概念,表明当期已实现(或“已赚”)的保费收入,与其他行业的“营业收入”概念相匹配。已赚保费分为已赚毛保费和已
赚净保费,已赚净保费指标扣减了有关分保数据。
4.已赚净保费。已赚净保费是指剔除分出保费后净保费收入减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也剔除了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后的余额。已赚净保费反映的是本期已实现的净自留保费,与保费收入相比,它更加注重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承担的净保险责任,可以更好地衡量保险风险。
5.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的保费所提存的准备,主要是对后面的责任计提的准备,因为先收取保费,后承担责任;未决赔款准备,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二、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一)收入的检查
1.冲减保费收入的检查。主要问题有:通过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利用假退保、采用虚假批单或自制凭证退费,以冲减保费收入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批单上注明“支付手续费”、“支付经纪费”等内容或附中介手续费发票,这部份取证相对简单。(2)批单原因为“由于费率降低、风险降低或缩短保险期限”退保给投保人。有些是支付给投保人的无赔款奖励或续保折扣等的返利,有些从所附的付款凭证看是退给中介,很少有投保人的领款签名。因此有必要核实是否为真实退保,是支付的返利、给中介的手续费还是委托中介给投保人的好处费(回扣)。(3)有部分批单注明事项是正常退保,并且也具备了退保形式要素的退保业务,经外调可发现,退保收入未进入投保人账户,款项去向可能用于支付手续费、回扣或是支付给个人等。(4)批单或退费凭证上不注明批改原因,或没有批单,采用自制凭证任意冲减收入。
对冲减收入的检查,应首先统计各年度保费收入、退保金额、手续费支出及其占全部保费收入之比等指标,与行业内指标,前后各期指标相对比,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方面。在实施检查中,除检查“保费收入”科目的贷方负数发生额外,重点审核其对应的三个科目:“本年应收保费”、“上年应收保费”和“分期付款应收保费”科目,追踪这三个科目的贷方负数发生额,企业通过它们过渡来冲减保费收入。冲减收入的凭证里仅附有冲减收入的批单号码、相应的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和金额,没有批单等冲减收入原因的单据证明。在支付环节时,即冲减三个应收保费科目的凭证里,才可能将批单、支付的银行凭证、对方开具的发票等资料附在后面。检查时注意业务系统批单批改日期和退保收据退保日期,同时注意资金流向和支付对象,必要时抽取业务联系较多的中介公司和收款单位进行核查。
在对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检查中,发现2004年-2006年共发生冲减保费收入13131万元,通过对上述退保冲收入问题进行内查外调等工作,发现该公司以降低费率等名义为理由填开批单虚假冲减保费收入2618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手续费1482万元,(凭证中附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为255万元),用于支付无赔优待涉及金额1136万元。
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的检查。主要问题:(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2)预收保费长期挂账往来。(3)收回的追偿款收入挂在“其他应收款”贷方,未作收入处理。
检查方法:(1)分别抽取不同类别险种的若干张连号的生效保单,与业务系统中的数据、
财务入账数据核对,检查保费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全额入账。同时结合资产流的检查方法,对可疑资金往来,可到投保人处外调,查证保险公司是否收到保费不入账,是否使用阴阳保单差额入账。(2)重点关注“其他预收保费-预留”、 “其他应付款-信用险保证金”等科目,与保单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或不按规定结转的情况。(3)检查“分期收款预收保费”科目,抽取保单进行核对。(4)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检查有无收款长期挂账等问题。
(二)成本费用的检查
1.赔付成本(赔款支出)的检查。主要问题: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修理厂)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检查方法:抽取与保险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理赔档案,对照财务的资金的流向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和无理赔关系进行理赔的情况,注意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责任期内。
因保险公司所辖支公司较多,且每一个支公司都有单独的业务,所以首先应确定从赔款支出中抽取金额分别为大、较大、一般三个等级的赔案,并分险种抽取数起,调取卷宗后进行初步书面查阅和筛选,最终选取几起赔案进行核实。赔案选中后,认真分析理赔处理报告和赔款协议等重要要素,再调取涉及的保单进行核对,并通过联系电话、实地调取有关资料进行外调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假理赔现象。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主要问题:手续费支出列支形式不合法和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存在未能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代理人开具的业务结算单的问题,是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保险公司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四是通过假退保形式支付手续费。
检查方法:检查手续费支付凭证后的原始凭证,看其是否取得中介发票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资料。检查“手续费支出”科目,核实计算代理手续费的基数是否正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代理手续费数额是否正确。要通过会计报表计算一下手续费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超过标准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同时要参照行业手续费支付的比例,如远低于行业标准的则很有可能存在从其他渠道走手续费规避税法调整的问题。
3.营业费用的检查。
(1)工资“三费”的的检查。应作为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中的其他费用项目的问题表现形式如下:企业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作纳税调整。检查费用项目中以报销各种费用发票支付给职工燃油费、手机话费等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性支出,是否作纳税调整。
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作纳税调整。注意检查进入营业费用中的各类商业保险是否做了纳税调整,主要看申报时工资的调整。
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应对“营业费用”中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劳保费项目下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检查,有关工资性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向地税部门传递该信息,以便地税部门检查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营业费中列支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费用。检查“营
业费用”科目下是否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费用项目,注意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作了纳税调整。
(2)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列支,未按限额进行纳税调整。检查“营业费用”科目中各费用项目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属于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费用,抽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属于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在申报时有没有作调整。
(3)以假发票和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列支费用的问题。在2006年度以前,各公司的假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普遍存在,主要是列支一些无法合理开支的费用。检查中应抽取较大数额的支出进行检查。
(4)以电销名单名义支付劳务费的问题。电销部门是新设立的部门,通过一定途径获取客户的电话等信息,对外支付的电话名单信息费用,对方单位无法提供发票,所以该公司通过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列支,以其他发票顶帐,相关费用支付到该公司报销人账户后,再支付给提供销售名单的有关单位。
(三)各项准备金的检查
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方面普遍存在问题,且数额较大,应作为重点检查。财产保险准备金主要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与企业赔款支出指标相关联,检查时应首先核实其赔款支出数额。(1)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应按照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的100%计提,检查时应将年度提取数与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准备进行对比,是否超过标准计提,提出的保险赔款是否真实。(2)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检查: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赔款支出额(可从利润表或者账簿中查出)的4%计算出提取限额,与企业实际计提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对比,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税法规定只对短期险计提,按照短险自留保费收入的50%在税前扣除,但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其他的方法计提(有1/24法,1/365法等),汇算清缴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在检查某保险公司时发现,从该保险公司XX分公司及其下属的各支公司会计报表和帐上均无法取得本地区的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收入数及分出保费数,只有从总部电脑系统中才能提取XX分公司(全辖及各支公司)的短期险自留保费收入数,所以我们责成XX分公司向总部提出业务需求,从计算机系统中提取长险和短期险的自留保费收入,以其短期险的自留保费收入数的50%为限额,与实际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对比,经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多计提1000余万元。
3.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检查。按总局稽便函[2008]113号的指示和要求,我们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税前列支情况进行了检查,按收支抵减法应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与报表反映的实际计提数相核对,发现2005年多计提并税前列支200余万元,2006年多计提1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