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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财产
public property in socialist society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上的存在形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财产形式。包括:①全社会的公共财产,又称全民的公共财产;②部分劳动群众的集体财产。
全社会的公共财产 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一般采取国家财产的形式。它是通过剥夺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的私有财产建立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而迅速增长。国家财产包括:国有的工厂、商店、农场、银行、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电以及国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土地和其他天然资源。国家财产由国家按照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统一支配,或由国营企业按照统一计划实行自主经营。某些国有的矿藏、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小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租赁等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
劳动群众的集体财产 通过劳动者自愿联合和集资建立的,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城乡合作经济所有的生产工具、建筑物、土地、运输工具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和利益支配和使用,也可由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承包经营。
公有制经济的产品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财产还包括公有制经济的产品。这些产品,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用于生产过程,仍是公共财产;一部分作为公共消费资料,如文化教育设施,公共医疗设施,体育设施等等,也仍是公共财产;一部分个人消费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者,成为个人财产(见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财产)。
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和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源泉。劳动者作为社会生产主人的责任和他们的共同经济利益,是人们自觉地爱护公共财产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把爱护公共财产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国家和各级经济组织通过思想教育和行政措施,克服少数受旧社会思想影响的社会成员对待公共财产的不负责任的态度。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公共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恽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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