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月29日讯,2014年6月13日,泰安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一审宣判,10人因制售“毒皮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5人被判刑10年以上。但是,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并非“一加一等于二”这么简单,在一些关键的争议点上,甚至可能直接影响这些人有罪还是无罪。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首次接受齐鲁网采访,讲述了这一食品犯罪案件中从未披露过的办案细节。
10人制售“毒皮肚”涉案近580万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2013年5月,泰安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制售“毒皮肚”案件。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在位于泰安市温泉路附近的两家黑作坊内查获皮肚半成品8800余公斤,皮肚成品2100余公斤。犯罪嫌疑人李强交代,他的作坊平均每天能卖50多斤皮肚,最好的时候一天能卖200多斤,每天的销售额在2000到3000元。仅是现有证据就已证明,2年内两个作坊就制售了上万斤的“毒皮肚”。加工制成的皮肚销往泰安某市场干货店、甚至部分销往大型超市的凉菜专柜。
据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郊村村民骆某、胡某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生产干猪皮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吊白块和双氧水,并从猪皮上刮下废弃油脂炼成猪油,销售给泰安市泰山区的8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加工后再从五马市场的干货店销售,涉案总值达574余万元。
2014年6月13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使用吊白块、双氧水制作销售毒皮肚的10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部获刑,其中5人被判刑10年以上。
犯罪嫌疑人欲称自己不知情 检察官搜集证据链反驳
今年1月24日,当时案件审理时的公诉检察官接受齐鲁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审理过程远没有现在看上去这么顺理成章,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围绕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故意、制售的物品是否“有毒、有害”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钱宗军告诉记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以主观“明知”为要件。也就是说对于主观“明知”的判定甚至直接影响到这几名制售“毒皮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