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晚报
近日,刘涛、蒋欣、杨紫、王子文、乔欣五个女星主演的电视剧《欢乐颂》正在电视荧屏热播,引发了观众和网友的热烈关注,就连不少法律人也在追这部剧呢~~
刚好,很多观众纷纷表示,在《欢乐颂》发现了不少法律问题,希望可以普及普及法律知识~~
渣男见异思迁,该不该撕?
《欢乐颂》第6集中,小蚯蚓被白主管深深地伤害了,樊姐便英勇陪着小姐妹回白主管家收拾行李。白不在家,妹子们原本打算收拾东西默默离开,不料却被邻居拦住。樊姐积蓄能量,开始手撕渣男,把房间里的被子、杯子、书等物品砸坏。
手撕渣男固然很痛快,但对于见异思迁的渣男,到底该不该撕?现实生活中像樊姐这样的行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樊胜美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如果男方被砸坏的物品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则樊胜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追诉。一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之,如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樊胜美也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并处罚款。
防火防盗防渣男,手撕渣男这一幕看着是解气,但亲们可不要随意模仿~
白主管回家发现房间物品被樊姐砸坏后,故意将自己的电脑和ipad毁坏,来陷害樊姐。现实中,这种嫁祸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
本案中,白向司法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告发樊姐,并捏造了自己的电脑和iPad也是樊姐共同毁坏的事实。如樊姐自行损毁的财物金额原本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但是由于白捏造了损毁的财物还包括电脑和ipad,致使樊姐受到刑事追究,则白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告发,意图借司法机关权力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视剧中,“欢乐颂”22楼的5个女孩被困电梯,时间长达十几分钟,上演电梯惊魂。关于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如果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物业、电梯维护保养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方三方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居民小区发生的电梯事故,常由物业、电梯维护保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电梯事故的发生,经营管理方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电梯发生重大事故的,电梯的维修、养护人员在维护养护过程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集中,刘涛饰演的安迪在论坛上被骂是“小三”。帖子中称,“海归小三安迪,是美国哥伦比亚商学院毕业,投资行业高管,现在是晟煊集团从事CFO。”不仅如此,安迪的照片也被放到论坛上。像这种被指名道姓骂是“小三”的,是否侵犯了名誉权?该怎么维权?
公民名誉权,即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由此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权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发布者未经安迪的许可,多次在论坛上公开发表对安迪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直接将安迪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论坛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安迪为“小三”等,将安迪予以公开批判。
目前,论坛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发布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发布者通过论坛骂小三的行为,势必直接导致了安迪的社会评价降低,安迪的名誉也将受到相应的贬损,上述行为应属于侵犯安迪的名誉权。
安迪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发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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