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实桐(化名)其实很小的时候就认识。我家在武汉,他家在S市的农村,但他有个表妹是我的同学和好姐妹。上小学一二年级的时候,他放了暑假就来武汉表妹家玩,我们在一起玩过。
浪漫的开始
时隔十几年,2008年,我那个女同学结婚,我去喝喜酒。同一张酒桌上,有个男宾客很面熟,他也觉得我面熟,一谈起来,竟然是小时候在一起玩过的小伙伴。我们既意外又兴奋,一下子似乎回到了快乐的童年,有说不完的话。他要了我的手机号。那时候,他在武汉一家国企工作,那段时间在南昌的工程上,我们开始了手机神聊,聊得热火朝天。他说我很漂亮,很有气质,他被我深深吸引了。他表妹的婚礼成了我们姻缘的开始。
我和实桐谈了半年多恋爱就结婚了。谈恋爱的时候,我们感情很好,是我感觉最幸福的一段时光。2009年9月,我们在他家举办了结婚仪式,只“办酒”,不拿证。这是我的主意,我是为他着想。
我检查过,医生说我是先天性子宫后倾加输卵管堵塞,我怕万一治不好,岂不是拖累了他?他家就他一个独儿子。他也觉得反正办了喜酒,就算结婚了,我就是他家的媳妇了。
痛苦的现实
“结婚”后,一晃几年过去了。这几年里,我一直独自在武汉勤扒苦做。我家是做服装批发生意的,我起初也有自己的小店,后来生意被我做垮了,为了吐货,我还去夜市摆过摊子。实桐后来不想在武汉的那家国企上班了,回家打理自家的厂。每逢过节我就回婆家。刚结婚的那一年里,我跟老公基本上每周团聚一次,后来没以前那么热乎,变1个月,2个月……
今年过年的时候,我意外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我好开心啊,公婆也都很高兴,毕竟我和老公结婚几年了,我的肚子一直都没有动静。我怀孕后,公婆开始把我看得很重了,什么事也不让我做,再不许来武汉上班了。我立马辞了工作,回到婆家安心养胎。
每天跟实桐朝夕相处了,我才发觉,这个曾经深爱我的老公不知道什么时候变了。他在外面玩的时候,无论玩多晚回来,他从来不接我的电话。这样久了,我才开始怀疑他,仔细一观察,发现他果真很反常,在家手机从不离身,即便半夜上个厕所都会随身带着手机。
果然,我很快就发现他在外面有女人,那是个20岁左右的女孩。他爸给他买了三四十万元的车,他每天就是开着车去砖厂里晃晃,下班后从没按时回家。我怀孕后害喜,很难受,吃什么吐什么。每天晚饭后,多希望他能像别人家的老公那样陪怀孕的妻子散散步,可他每晚都开着车去跟那小情人在约会。到现在为止,我肚子里的胎儿都快6个月了,他从没陪我去过一次医院,想想都寒心。
我也想过流产后跟他“离婚”,可医生说,我是做了宫腔镜手术才好不容易怀孕的,这种情况,如果打了胎,以后可能再难怀孕了……
无望的前景
每天连他的人影子都难见到,我不知道这样的日子怎么往下过。
婆婆虽然对我怀上孩子很高兴,但一旦我和她儿子有矛盾,做母亲的还是毫不犹豫地站在自己儿子一边,直接数落我的不是。我知道婆婆的心理,或许她老人家觉得我能嫁入他们家,占了多大便宜似的。老公他们家虽然是在农村,但公公是村里的一把手,家里条件很优越。
可是,我也没图他们什么呀,仔细想想,结婚后,我一直在武汉工作,自己挣钱自己花,实桐从里到外的衣服鞋袜都是我给他添置,我还偶尔买些衣物回去孝敬他爸妈。说起来寒心,连我做宫腔镜手术的钱,都是我自己出的。结婚两三年了,我就像是个没结婚的单身女。
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我问老公,什么时候去领结婚证,他说,就这个五一吧,语气有些不情不愿。其实,我也害怕领证,领了证又怎么样呢?以后孩子生出来了,他如果还这样整天在外面胡来,我一个人怎么养孩子啊?
怄气的时候,我连死的心都有。可是,想到孩子,我就下不了决心走这条路。
同居的无奈和风险
婚姻不是儿戏,游戏不得。这个故事的主角现在的无奈恰是先前的妄为所导致,虽然遗憾,却也无可奈何。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以取得结婚证为前提,没有依法取得结婚证的“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关系。坊间流传的所谓“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即不再被承认。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已经不承认所谓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韶静和实桐两人虽然符合结婚条件,甚至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举办了婚宴,但是由于未经登记,即便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对目前处于孕期的弱势一方韶静来说,是很不利的。
当然,虽然两人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两人的孩子依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韶静选择将孩子生下来,韶静和实桐二人都有抚养孩子的法律责任。
至于实桐置家里的“老婆”于不顾,在外交往女朋友的问题,法律上一时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但是,其行为违背婚姻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却是显而易见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在忽视结婚证这个问题上,处于相对弱势方的女性一方,更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