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改良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除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还应当鼓励发行人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考虑到我国发行人的不同情况和投资者多为“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实际情况,因而在信息披露的格式上可作适当的灵活处理,逐步建立起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投资决策有用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相关信息应当做到语言简明、清晰、易懂,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
第三,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成为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首要途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也成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础保障,电子化信息披露不仅降低了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而且方便公众查阅相关信息。
四、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整体修订的协调
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发行的源头,而证券的成功发行形成证券一级市场,然后才会有二级市场,所以,证券发行审核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也就决定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需要对《证券法》相应制度进行修改或者完善。针对目前我国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应当对《证券法》的相应制度作联动修改,修改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证券的定义,扩大证券内含的范围
证券发行注册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证券发行需要注册?哪些证券发行需要进行发行注册豁免?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就是要明确证券的定义和范围。现行《证券法》第2条规定的证券的范围主要限于股票、公司债券,且未对证券的定义进行界定,已难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例如,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处于监管于法无据的状态。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券范围,同时应当在《证券法》中对证券进行定义,以应对金融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新型证券,使证券的范围赋有弹性,体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修订草案》在对证券范围进行列举的同时,还将证券定义为:“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这比较合理。与此同时,“草案”将众筹发行、小额发行纳入到发行注册豁免的范围。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要建立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必须对现行《证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重大结构调整和修改。现行《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各章,体现了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并非居于最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有必要设立信息披露专章,使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化,对包括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方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专门规定。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证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而发行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重心则应当立足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现行《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章,且有诸多缺失。《修订草案》不仅将“投资者保护”专设一章,而且创设了包括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在内的先期赔付,以及现金分红等多项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新制度,值得肯定。
(四)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注册制推进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也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举措。随着注册制的推进,严格的信息披露措施必然会增大发行环节和公司的透明度,那些依靠包装或造假发行的公司就可能被市场淘汰,退市也就成为其应当承受的后果。注册制在降低门槛“入口”的同时,还应当维护“出口”的畅通,否则大量公司的进入,难免泥沙俱下,由于劣质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价格往往起点较很低,容易被炒作,在许多情况下优质公司反而竞争不过,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怪现象。
因此,对于劣质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将其劣汰出局。
(五)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
注册制须在良性的证券法律系统下运行,完善证券发行及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可在证券注册发行“入口”的后端为注册制提供有力保障。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可通过加大对虚假陈述等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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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内容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
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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